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林春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詩綺┌────────────────────────────────────────┐│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方敏男 │台北富邦商業│100年5月20日│34,910元│0000000│││││銀行羅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