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 林欣霈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頤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