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77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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