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35號原告 葉鳳如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被告 郭清竹
買雯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7月9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