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告 葉正修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律師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萬元(即130萬元+270萬元=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