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毒抗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毒抗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毒抗字第50號抗告人 王傳章 上列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裁定(103年度毒聲字第
14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王傳章(下稱抗告人)於民國102年11月10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住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102年11月14日上午9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上揭事實,業據抗告人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鑑定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代碼對照表(代碼編號:Q0000000號)、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抗告人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無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令抗告人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此案件與抗告人另一案件即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1592號發生於同一星期內,而該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其於偵訊時坦承不諱(102年11月14日偵訊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044號卷第17頁參照)。其經警查獲後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代碼對照表(代碼編號:Q0000000號)在卷可稽(原審卷第4-5頁參照),足認抗告人確有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至為明確,足堪認定。原審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裁定抗告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並無違誤。
四、抗告人以其另案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甫經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1592號處分不起訴云云,提起本件抗告。然細繹該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係就抗告人所涉於102年9月1日15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住處以新台幣3萬元之價格販賣10餘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 林銘城 之犯罪嫌疑事實所為,有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31592號不起訴處分書1紙存卷可按,顯與本案無關。抗告意旨以此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於法無據。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