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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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文敏 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共有富元精密度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富邦人壽保單及其父親為負責人之泳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500股,其中富元精密度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委託台銀變價,扣除相關手續費後淨得款新台幣(下同)307,721元;另富邦人壽保單由本院終止契約,得解約金17,918元;而泳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為未上市未上櫃公司,無法透過公開交易市場買賣,需委由鑑價公司鑑價後由管理人變價,經本院將上開情事通知所有債權人後,因有債權人堅持須將上開股份變價分配,本院酌量本件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可支付鑑價費、管理人費等之情況下遂進行變價,惟上開股份經三次拍賣後仍未賣出,若再行拍賣底價已不足支付變價費用,故停止拍賣,徒增16,000元之鑑價費用與4,000元之管理人報酬。綜上,本件清算財團共得325,639元,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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