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3號原告 王語莉 被告 王瑞嘉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16號),經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1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王瑞嘉經合法傳喚,於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刑事報到單在卷可查(附民卷第31至37頁),爰不待其陳述,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由臉書及LINE暱稱「佳惠」之人向原告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1年12月16日13時15分許、13時2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21萬元至本案帳戶,且匯款後旋遭提領轉出,原告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害。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亦有明定。且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99
6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依據上開說明,本判決自應以上開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為據。則被告既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而提供本案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作為犯罪工具,致原告受詐騙而匯款共51萬元至本案帳戶內,自屬該詐欺侵權行為之幫助人,依前述規定,視為共同行為人,而應就原告所受之51萬元財產上損害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其財產上之損害51萬元,自屬有據。
五、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7月8日送達被告戶籍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民卷第6-1頁)在卷可參。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萬元,及自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案件已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6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限制。而本案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判決後即告確定,自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爰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八、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用,且訴訟程序中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498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蔡培彥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