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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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96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信宏 債務人 陳育仁
陳明芳陳順源 之繼承人 陳明菊 即陳順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明芳、陳明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順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育仁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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