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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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83號聲請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即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張惠博 相對人 德寶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法定代理人 杜秀良 法定代理人 王元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聲請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即相對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而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第4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相對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稱為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為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歷經本院以93年度建字第2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建上字第45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87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17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87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92%,餘由聲請人負擔。準此,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於裁定前命其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因相對人具狀陳報第三審律師酬金尚在聲請最高法院核定中,爰僅先就兩造已知支出費用確定之,相對人於最高法院核定律師酬金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費用計算書:│├───────┬──────┬──────────┬────────────────────────────┤│項目│新台幣(元)│預納人│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33,408│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本院93年度建字第2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3%,餘│││││由相對人負擔。本院駁回聲請人先位聲明,就備位聲明則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聲請人敗訴部分為644214元,聲請人僅│││││就其中55214元部分上訴,第二審仍維持第一審所為聲請人該部│││││分敗訴之判決確定。是相對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26406【計算式:0000000000000×3%)=│││││226406】。│├───────┼──────┼──────────┼────────────────────────────┤│第二審裁判費│342,32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一、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建上更㈠字第87號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92%,餘由聲請人彰化師範大學負擔。│││││二、承上,發回前第二審判決,聲請人就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建上字第45號判決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50分之1,此部分為確定部分,數額為6846元。是相│││││對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308640元【計算式:(00000000000)×92%=308639.7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41,664│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上,發回前第二審判決,相對人就僅就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上訴利益為0000000元,未上訴部分則為00000000元,未上│││││訴部分已為確定,該部分之訴訟費用為236196元,聲請人應負│││││擔之擔訴訟費用50分之1,此部分為確定部分,數額為4724元【│││││計算式:236196×50分之1=4723.9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第三審裁判費│120,300│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依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建上更㈠字第87號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92%,餘由聲請人彰化師範大學負擔。聲請人彰化師範│││││大學負擔8%,即為9624元【計算式:120300×8%=9624】。│├───────┼──────┼──────────┼────────────────────────────┤│第三審律師酬金│50,000│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承上,應由相對人德寶營│││(100年度台││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92%,餘由聲請人彰化師範大學負擔,是相│││聲字第953號││對人應負擔之金額為46000元【50000×92%=46000】。│││裁定核定)││││├──────┼──────────┼────────────────────────────┤││------│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最高法院核定中。│├───────┴──────┴──────────┴────────────────────────────┤│綜上所述:1.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581046元【計算式:226406+308640+46000=581046】。││2.相對人得向聲請人請求14348元【4724+9624=14348】。││3.二者相互抵銷後,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566698元【000000-00000=566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