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調裁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調裁字第22號聲請人 黃瑞龍 法定代理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王秀燕 非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相對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曾耀賢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關於「相對人 陳詠鈞 非聲請人自相對人 李俊奇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非其生母 黃麗琴 自莊金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