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岱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岱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王岱柏因先後犯詐欺罪及侵占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附表:受刑人王岱柏定應執行刑一纜表┌───────┬─────────────┬─────────────┐│編號│一│二│├───────┼─────────────┼─────────────┤│罪名│詐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06.17~97.06.23│99.01.09│├───────┼─────────────┼─────────────┤│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1521號│99年度調偵字第447號│├───┬───┼─────────────┼─────────────┤│最後事│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實審├───┼─────────────┼─────────────┤││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529號│100年度豐簡字第273號││├───┼─────────────┼─────────────┤││判決│99.08.20│100.05.20│││日期│││├───┼───┼─────────────┼─────────────┤│確定│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判決├───┼─────────────┼─────────────┤││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529號│100年度豐簡字第273號││├───┼─────────────┼─────────────┤││確定│99.12.21│100.10.21│││日期│││├───┴───┼─────────────┼─────────────┤│附註│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098│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195│││號(已執畢)│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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