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雲林縣斗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沈明鎮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昶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33,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232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10,732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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