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瓊花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藥「 奈米紅景天 提神膠囊」叁粒,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18號被告許瓊花涉嫌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偽藥「奈米紅景天提神膠囊」3粒,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偽藥「奈米紅景天提神膠囊」3粒,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物品,已據被告 陳明 在卷。而被告違反藥事法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以100年度偵字第4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卷附扣押物品清單、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前述緩起訴處分書正本等屬實。綜上所述,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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