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告 徐鍾月嬌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複代理人 余嘉勳 律師
莊森榮 被告 徐靜怡 兼法定代理陳明英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複代理人 楊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