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200號債權人 蔡麗鈺 代理人 張嘉宏 上列債權人蔡麗鈺因與債務人 賴夆杰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麗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賴夆杰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