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113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台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第7條第2項約定,兩造合意以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總行所在地(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之法院為不履行本契約致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相符。
被告台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貫公司)、乙○○、
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丁○○,於民國94年11月3
日簽立保證書向原告保證凡被告台貫公司對原告(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有關債務,均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等,以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標明幣別者,均同)8,640萬元為限額,願與被告台貫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嗣被告台貫公司㈠於94年11月17日簽訂借據向原告借款3,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借款初次撥付日起至99年11月16日止,利息前2年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29%計算,第3年起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嗣隨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以180期所計算之月付金,於借據期間內按月償付,並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將餘額一次清償,嗣於95年12月28日簽訂增補借據,將借款到期日變更為109年11月16日,利息自95年12月17日起至96年11月16日止,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29%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2.55%),自96年11月17日起至到期日止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嗣隨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本金餘額2,958萬元自95年12月17日起至96年11月16日止,按月繳息不還本,自96年11月17日起至到期日止,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㈡於94年11月17日簽訂借據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初次撥付日起至95年11月16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44%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3.60%),按月計付,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借款期間屆滿前,被告應一次或分次將借款本金還清,嗣於95年12月28日簽訂增補借據,將借款到期日變更為96年11月16日;㈢於94年11月17日簽訂借據向原告借款8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初次撥付日起至99年11月16日,利息前2年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29%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2.55%),第3年起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嗣隨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本息,嗣於95年12月28日簽訂增補借據,約定自95年12月29日起還款方式變更為:本金餘額674萬元自95年12月17日起至96年11月16日止,按月繳息不還本,自96年11月17日起以13年期之年金法計算方式按月攤還本息,餘款到期一次清償;㈣於94年11月17日簽訂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及借據,委請原告開發即期信用狀,額度以1,000萬元為限,得在額度內分次申請開狀,循環使用,每筆借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50天,嗣於95年5月4日申請撥付2,101,680元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項下墊付匯款之墊款,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44%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3.60%),按月計付,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借款期間屆滿前,被告應一次或分次將借款本金還清,嗣於95年12月28日簽訂增補借據,將借款到期日變更為96年11月16日;㈤於92年8月4日簽訂借據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初次撥付日起至98年8月4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975%計算,嗣隨該公司上開利率變動而調整,惟加碼後之利率若超過年息5%時,則以年息5%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5%),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㈥於94年11月17日簽訂進口融資及委任承兌契約,約定自94年11月17日起,得在美金100萬元之額度內,向原告申請循環動用,每筆遠期信用狀下之墊款或匯票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告墊款日或承兌日起180天,利息美金墊款以原告墊款之日為起息日,其利率按起息日之路透社該幣別6個月SIBOR平均利率加碼年息0.75%後除以0.946固定計息,嗣於95年12月28日簽訂增補契約,約定將美金貸款餘額合計697,761.04元依95年12月29日,以1美元兌換32.61元之匯率改貸為22,753,987元之貸款,到期日變更為96年11月16日,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減碼年息0.44%計算,按月計付,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又均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台貫公司就上開借款㈠、㈡
㈢、㈣、㈥僅繳款至96年4月16日止、借款㈤僅繳款至96年5月16日止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共尚結欠本金72,474,991元未清償,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增補借據
、撥款申請書、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進口融資及委任承兌契約、約定書、保證書、約定書、放利率查詢、放款主檔明細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均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惟依上開證據,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利息│││編號│原借款金額│借款餘額│借款起訖日│繳息訖日├─────┬───┤違約金計算期間暨利率│││││││計算期間│年利率││├──┼─────┼─────┼─────┼────┼─────┼───┼──────────────┤││││94.10.17││96.04.17││自96年5月17日起,逾期在6個以││1│31,500,000│29,580,000│|│96.04.16│|│2.78%│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個6月│││││109.11.16││清償日止││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94.10.17││96.04.17││自96年5月17日起,逾期在6個以││2│10,000,000│6,500,000│|│96.04.16│|│4.11%│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個6月│││││96.11.16││清償日止││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94.10.17││96.04.17││自96年5月17日起,逾期在6個以││3│8,500,000│6,740,000│|│96.04.16│|│2.78%│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個6月│││││99.11.16││清償日止││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94.10.17││96.04.17││自96年5月17日起,逾期在6個以││4│10,000,000│2,101,680│|│96.04.16│|│4.11%│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個6月│││││96.11.16││清償日止││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94.10.17││96.05.17││自96年6月17日起,逾期在6個以││5│10,000,000│4,799,324│|│96.05.16│|│5.375│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個6月│││││98.08.04││清償日止│%│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94.10.17││96.04.17││自96年5月17日起,逾期在6個以││6│22,753,987│22,753,987│|│96.04.16│|│4.11%│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個6月│││││96.11.16││清償日止││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合計││72,474,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