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1號
原告 吳帷軒
被告莊淮淙
000000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曾子珍
法官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瑄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1號
原告 吳帷軒
被告莊淮淙
000000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曾子珍
法官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瑄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