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103年上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90、94、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毅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瑞圖 選任辯護人 蔡茂松 律師
曾宿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2、3、4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檢察官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28069、28104、28105、28106、2830
3、32011、33242號、102年度偵字第2363、2999號、103年度偵字第4645、4646、4647、4648、46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邱毅犯誹謗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瑞圖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邱毅、林瑞圖均曾擔任電視政論性節目來賓,明知其所發表之言論對於社會大眾具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力,於電子媒體上傳述事涉他人名譽之訊息前,應盡其合理查證義務,充分查明消息來源是否與事實相符,竟未予以查明,各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位於 臺北 市○○區○○路○○○號「TVBS無線衛星電視台」(即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攝影棚參加前揭附表所示節目錄影時,明知該等節目將播出予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接續犯意,於該節目中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以明示或暗示之手法,指陳附表一、二所示之陳 武進 等人,或組成幫派式之組織不法操控南部地區環保工程政府採購案件,或包庇、收取環保業者 地勇 公司給予之賄賂而為不法關說等客觀上顯係以具體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件作為指摘或傳述之內容,足使社會大眾相信附表一、二所示之 陳武 進等人能控制政府標案或包庇業者、收受業者之賄賂而為不法關說,進而貶低社會上一般人對附表一、二所示之 陳武進 等人之評價與貶抑陳武進等人之人格。邱毅又接續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01年7月19日晚間8時許,在不詳地點接受聯合報記者 李昭安 以電話針對 李清福 指控 洪智 坤於總統大選前與邱毅見面並提供資訊一事進行採訪時,明知其受訪內容將經由聯合報記者李昭安刊載於聯合報上,仍意圖散布於眾,逕對李昭安陳稱如附表三所示之言論,李昭安將如該附表三所載事項登載於翌(20)日聯合報A8版,使觀看該報載之不特定社會大眾知悉該足以毀損陳武進名譽之事而散布於眾,足以詆毀陳武進之名譽及足可貶抑陳武進之人格。
二、案經陳武進提起自訴及追加自訴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部分⒈關於管轄權之意見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可資參照);自訴意旨所指被告2人於電視節目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係藉由TVBS電視台播送散布全國各地,另被告邱毅所為如附表三所示言論則藉由報紙發行全國各地,致自訴人等人名譽受損等情,則被告2人行為地雖在附表所示節目錄製地即「TVBS電視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而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土地管轄範圍,又被告邱毅就附表三所示犯行之行為地則在不詳處所,惟渠等言論藉由媒體散布遍及全國各地,高雄亦屬犯罪之結果地,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自有管轄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1號、101年度台聲字第114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辯護人主張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無管轄權,應有誤會。
⒉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
⑴按被告邱毅、林瑞圖於附表一、二所示節目中為附表一、二
所示言論,已據原審勘驗各該節目之錄影光碟在案,並無錄影光碟內之錄音內容及譯文遭剪接、變造之情形,勘驗結果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訴人提出錄影光碟來源並非不法,其意在對被告不法行為蒐證做訴訟使用,並非出於不法目的,又未以強暴、脅迫等違法手段取得,且係以該錄影中之錄音本身作為物證,該節目錄影之談話內容本身已涉及毀損自訴人等人之名譽,均具有推知本案誹謗自訴人等人相關事實之最低關聯性,復經法院於審判期日踐行提示談話內容譯文供當事人、辯護人辨認,並告以要旨並使其等表示意見,屬於合法之調查,自有證據能力。
⑵卷附101年7月20日聯合報A8版剪報(原審101年度審自字
第40號卷一第110頁),係用以證明該報確有刊載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一節,其性質並非代替撰寫該報導之人之陳述,屬非供述性之物證,係以該證據本身作為證明方法,而不屬傳聞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適用,且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中,並無公務員違法取得證據之情況存在,本院亦認為上開證據係屬本案犯罪事實證明所必要,復經法院於審判期日踐行提示該內容供當事人、辯護人辨認,並告以要旨並使其等表示意見,自有證據能力。
⑶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自訴人、被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形式及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等情況,認為適當,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邱毅、林瑞圖(下稱被告邱毅、林瑞圖)固坦認有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該附表所示節目發表各該言論之事實,惟俱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均辯稱:伊等於節目中所發表言論均屬事實,事前有經相當查證,且所發表言論內容為可受公評事項云云,被告邱毅另辯稱:附表三所示聯合報刊登內容係記者未經採訪伊本人,而逕依伊先前於他處發表之言論內容所衍生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邱毅、林瑞圖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該等附表
一、二所示節目中為附表一、二所示言論之情,業據原審勘驗各該節目錄影光碟屬實(見原審101年度審自字第22號卷四第247至298號頁及同案號卷五第3至70頁勘驗筆錄)。次者,前行政院秘書長 林益世 因涉嫌收受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地勇公司)負責人陳 啟祥 所交付之賄款而非法關說其公司事務,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判處林益世犯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上訴後現為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有前揭起訴書及判決書各1份存卷可徵;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高雄市 環保局 )於101年3月23日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命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世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龍慶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在地勇公司未有效、積極去化大量堆積金屬礦渣之前,嚴禁該等公司再交付地勇公司各類爐渣;其後同局於同年6月1日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將前開函文作廢,上開兩份函文正、副本均未列地勇公司等情,有該等函文影本存卷可佐;又 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 圳、 葉雅強樓基中 等人因涉嫌於勞務採購案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或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2557、23882、31968及3196
9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乙節,有前揭起訴書1份在卷可查,上開各情復為被告2人所坦認,自可認定。
(二)又101年7月20日聯合報A8版刊載由該報社記者李昭安及 林河名 所撰寫如附表三所示內容報導一節,有前揭報導剪報1份存卷可佐,並為被告邱毅所是認。被告 邱毅固 以前詞置辯;惟就該篇報導作成之緣由,已據證人林河名於原審到庭證稱:本篇報導由伊與李昭安共同掛名但分別取材,伊負責採訪 洪智坤 之回應,李昭安則負責採訪邱毅,其後再行整合文字部分或交由內勤同仁整合而成等語(原審10
2年度自字第2號卷二第101至102頁),及證人李昭安於原審到庭證稱:伊撰寫該篇報導取材全來自於以電話採訪邱毅本人,此外並未綜合參考自身蒐集之其他訊息,採訪時間約在101年7月19日晚間8時許,因為伊知道邱毅晚上9點會上節目,故趕在錄影時間前採訪,採訪時伊在電話中有先向邱毅表明聯合報政治組記者身分,其後邱毅便針對受訪問題回答,最後邱毅有再行詢問伊係何人、為何由伊採訪,並問及聯合報政治組組長現況,伊做成本篇報導後便回傳報社等語(同上卷第185至189頁)。本院審諸證人李昭安為記者身分,基於大眾媒體之良窳對社會具有廣大深遠影響,故媒體從業人員通常亦具自律觀念以善盡社會責任,避免提供錯誤虛假資訊使他人名譽受損而致己遭妨害名譽民刑事訴追,衡情當無明知未親自採訪被告邱毅,卻刻意捏造經採訪之發言內容供閱聽大眾及被告邱毅檢視之理;復佐以該證人於原審審理時復當庭陳述所留存被告邱毅之通訊號碼,經被告邱毅於原審確認其中一者確為其所使用門號無訛(同上卷第188至189頁),益徵證人前開所述確屬有據,足認證人李昭安上開證述,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故上開報導內容確係證人李昭安依
102年7月19日採訪被告邱毅後所撰寫,被告邱毅有向證人李昭安為上開言論,應堪採認。是以被告邱毅既明知採訪者身分為報社記者,則主觀上對於其在上開採訪所為言論內容日後將散布於眾,即已知之甚詳,此一事實,應可認定。
(三)上開附表一至三所示「自訴人或告訴人非法控制南部地區公共工程招標事宜、收取環保業者地勇公司 陳啟 祥之賄賂、包庇不法業者,介入、影響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之決策,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局長不法收賄接受關說。」等言論,已足以毀損自訴人或告訴人之名譽: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屬之。另指摘、傳述之言論,倘依其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貶抑被害人人格聲譽之可能或危險者,則屬刑法第310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
⒈就被告邱毅之部分,經查:
⑴被告邱毅於101年7月5日「2100掏新聞」、「2100全民
開講」節目中發表: 陳啟祥 在3月9日已經透過另外一位的政治門神把他的合約內容談好了,林益世當時有告訴陳啟祥,誰變了就是違反我的命令,就會有不好的下場..果然環保局發了一份很罕見、非常嚴厲的斷料令,陳啟祥認為林益世的預言果然出現,好!那怎麼解決呢?( 李濤 :你如果不照我的做你試試看),對,怎麼解決呢?這時候蓋了局長李 穆生 的官章,李穆生歸誰管?能夠管到李穆生的,李穆生是 陳菊 的弟弟陳武進所介紹進來當環保局長,那我再問了,那一位政治門神有沒有透過這樣的管道( 沈富雄 :施壓),對!找上了李穆生,以致使得5月17日會勘沒過,沒有改善唷,竟然在6月1日發了一個函,就說原來的命令取消了,斷料令沒有啦,那中間這個過程,很明顯的,特偵組不要查嗎?」等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指稱於林益世替地勇公司陳啟祥關說乙案中,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之取消斷料命令,係透過陳武進向時任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局長李穆生指示之結果,足使一般人產生陳武進介入地勇公司行賄與 林益世關 說案之印象,而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⑵被告邱毅於101年7月6日「2100掏新聞」、「2100全民
開講」節目中發表:「陳啟祥找的門神,一位 徐志明 ,一位 顏文章 ,我完全點名...他就改找了新的門神,就是 許智 傑,陳啟祥已透過新的門神,把整個新的合約都差不多敲定了。....許 智傑 找了真正的大咖,這個大咖國舅就找了環保局長李穆生。新的team,李穆生政策大轉彎,禁令取消了,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開出了罕見的斷料令,陳啟祥找 許智傑 委員幫忙,許智傑就找了在高雄被稱為國舅的大咖擺平了環保局,他是一個team,有收,4000萬元是個team,一起收的。許智傑委員你只要說你有沒有找陳菊的弟弟陳武進去跟李局長說地勇的事情就好了?林益世掌握中鋼,許智傑掌握了高雄市環保局,新的門神贏了林益世。許委員,這是一整個整組的配套服務,前面的簽約,包含後面環保局斷料的解決,我得到的消息是你有拿錢的,拿地勇陳啟祥的錢。」等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亦明確指稱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對地勇公司之取消斷料命令,係透過許智傑找到陳武進,並由陳武進向李穆生下指令,這個集團,包含擔任門神的顏文章、許智傑以及陳武進、李穆生等人向陳啟祥不法索賄共計4千萬元,致使任何一般人產生陳武進、許智傑、顏文章、李穆生等人對地勇公司斷料一案中,從中施以手腳而獲取金錢共4千萬元,而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⑶被告邱毅於101年7月8日「2100掏新聞」、「2100全民
開講」節目中發表:「嚴禁是李穆生下的命令,最後解套是許智傑去見李穆生的,陳啟祥跟中鋼簽約2年前6300萬,2年後林益世要8300萬是沒有成的,可是約是簽成的,如果約能簽成,一定不可能是免費的,之後還有售後服務,就是斷料的恢復,這部份環保局的政策轉向可能是免費的嗎?李穆生都不點頭,所以最後才又回到了許智傑這邊,而能夠讓李穆生同意的只有一個人就是陳武進。」等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亦指稱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對地勇公司之取消斷料命令,係陳啟祥透過許智傑找陳武進,並由陳武進向李穆生下指令,其間並與地勇公司之陳啟祥私下達成不可能是免費的密約,而影射李穆生、許智傑、陳武進等人有自陳啟祥處取得不法金錢利益,因而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⑷被告邱毅於101年7月9日「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發表
:「陳啟祥找了五 波民代 都失敗後,許智傑5月底去關說李穆生,這個過程陳菊弟弟就扮演關鍵角色,很奇妙的5月30日環保局就有內簽通過對6月1日發的公文,陳啟祥在環保局發嚴禁斷料令時,就動用地方勢力找到五波議員去跟環保局說都沒用,他最後找上許智傑,讓環保局長答應轉向,就拿這中間有個無黨籍的議員來說,他去說沒用,可是陳啟祥就先給200萬,之後還借了3百萬,談不成的都有200萬,那許智傑談成的呢?你是什麼層級的民代就有什麼層級的價碼,我已經講的這麼清楚了。」等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亦指稱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對地勇公司之取消斷料命令,係陳啟祥透過許智傑找陳武進,並由陳武進向李穆生下指令,並暗示李穆生、許智傑、陳武進等人有自陳啟祥處取得不法金錢利益,足以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⑸被告邱毅於101年7月11日「2100掏新聞」、「2100全民
開講」節目中發表:「地勇公司是誰在保護他,徐志明、顏文章、 梁牧養 ,之後換成林益世,許智傑。環保局採了一個虛假的斷料公文,誰去幫他陳情,誰讓李穆生轉向的,就是許智傑,李穆生是非常難剃頭的,後來林益世落選後的,許智傑沒有找上陳武進,許智傑沒有先找了 李昆澤 ,然後介紹了陳武進,李穆生會同意環保局的斷料禁令最後取消?陳武進在高雄的時間每個禮拜沒有五天也有三四天,陳武進有沒有常在五福二路享溫馨裡面特定的包廂?警政人員還要到包廂裡面去朝拜,享溫馨的門神就是陳武進!陳武進,我幫你恢復記憶好了!九如茶行也是不是喬事情的地方?你有沒看到跟你很多的警政人員?我還有法務部的公文是 老江 湖炭烤店!陳武進在高雄活動頻繁已經被稱為地下市長。他可以召集高雄市兵役處長、勞工局長、環保局長、法制局長,市政府祕書長。」等言論,其上開發言不僅指稱於林益世替地勇公司陳啟祥關說乙案中,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之取消斷料命令,係許智傑透過陳武進向李穆生指示之結果,致使任何一般人產生許智傑、陳武進介入地勇公司關說案以及李穆生與陳武進等人合污之印象,更使一般人產生僅具平民身份之陳武進為地下市長,依據親戚關係而嚴重干涉陳菊主政下之高雄市政之負面印象,致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⑹被告邱毅於101年7月12日「2100掏新聞」、「2100全民
開講」節目中發表:「陳武進縱貫黑白兩道可以總管,遇到陳啟祥,一樣啊,跟錢作怪,陳啟祥叫你去找環保局,叫你去打通李穆生,你就做,陳菊你到現在連這個都搞不清楚,我相信她是知道的,因為知道所以才說謊,明明知道陳武進在高雄喬事情,還要騙說她弟弟不在高雄。」等言論,其上開發言不僅暗示陳武進拿陳啟祥之不法金錢而向李穆生關說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對地勇公司之取消斷料命令,陳菊知悉而加以包庇其弟弟陳武進,致使任何一般人產生陳武進介入林益世關說案及李穆生與陳武進合污之印象,以及使一般人產生陳菊包庇其弟陳武進所作之違法事情,足以破壞陳武進、陳菊等人之名譽。
⑺被告邱毅於101年7月30日「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發表
:「 林益世成 為秘書長跟陳啟祥要6300萬,新門神難道坐視讓陳啟祥被拉過去嗎?當然不是,新門神最重要的武器就是李穆生!能管得動李穆生的只有陳武進!這也是陳菊為什麼要公然說謊,說陳武進都在宜蘭不在高雄,心虛的表現!照講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應該給他停斷水斷電,勒令停工!為什麼發了一紙虛文,叫中鋼跟其它的公司來給陳啟祥斷料呢?最後在5月31號,整個環保局轉向,把這份斷料的公文取消,中間的問題在哪裡?」等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表示李穆生係因陳武進之指示而取消對地勇公司之斷料命令且陳菊心虛說謊包庇其弟陳武進,致使一般人產生陳武進有介入地勇公司陳啟祥非法關說案之負面印象,陳菊並包庇陳武進,進而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⑻被告邱毅於101年8月1日「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發表
:「他們具代表性,皇親國戚,由他們來處理,作為綁標、收賄的中心是比較方便的。所以才會由屏東發展出 蘇嘉 全、 蘇嘉富 ;高雄的陳菊和陳武進來,陳武進把 吳銘圳 介紹到高空大當系主任,負責進行評委裡這些學者專家教授的一些核心人物。李穆生基本上與吳銘圳都是陳菊弟弟陳武進進行所謂的環保工程綁標集團的核心人物。」等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表示李穆生、陳武進是高雄市環保工程綁標案之集團人物,陳武進因與陳菊之親戚關係而得以綁標、收賄,致使一般人產生陳武進、李穆生係高雄市環保工程之綁標核心人物,陳武進除有綁標,尚有收賄,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⑼被告邱毅於101年8月2日「2100掏新聞」、「2100全民
開講」節目中發表:「綁標集團要有核心,然後跟各地結盟,如果核心是以市長的弟弟為首,它到嘉義這邊就找到以妹妹為首,形成綁標集團的核心,形成所謂的採購貪污弊案,環保工程必須跨區域做策略聯盟,所以由高雄為核心,跟嘉義、臺南就發展出策略聯盟,李穆生、葉雅強、陳武進成為一個非常堅強的金三角關係,接著從宜蘭拉進吳銘圳,成了堅強的綁標四人幫。」等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表示李穆生、陳武進是不法綁標集團,致使一般人產生陳武進、李穆生在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之工程中從事非法綁標之負面印象,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⑽被告邱毅於101年8月3日「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發表:
「綁標集團裡面,吳銘圳是學者召集人,葉雅強是廠商召集
人,不只他們跟陳武進關係良好,另外陳 美霞 被交保20萬元,葉雅強是李穆生、陳武進和外面環保廠商之間非常重要的聯繫,錢很多是從這邊出去的,葉雅強是關鍵,這就是為了要抓住後面的大咖,就是陳武進。」等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表示陳武進是葉雅強、 陳美霞 等人所涉之環保弊案幕後之大人物,有不法收受金錢,致使一般人產生陳武進在葉雅強所涉嫌之環保工程弊案中有非法收受廠商賄賂之負面印象,足以破壞陳武進之名譽。
⑾被告邱毅於101年7月20日接受聯合報採訪時指稱:「邱
毅說,洪智坤與他談了陳菊弟弟陳武進和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李穆生的『關係』,並說陳武進加入陳菊核心後,就形成『幫派式的組織』,這些人跟他曾舉發的『老江湖碳烤店』案是原班人馬、不謀而合」、「邱毅說,他和洪智坤為何見面不能對外說明,『只能說是有人撮合、不期而遇,而且相談甚歡』,後來他與洪智坤就沒有再見過面,不過陸續有透過『中間人』接觸,洪智坤還曾提供多張照片,其中有一張是陳武進、李穆生和廢五金業者的合照,當時不知道那個業者是誰,『現在想起來,那個人可能是陳啟祥』。」等言論,其發言直指陳武進加入陳菊核心後,形成『幫派式的組織』,且陳武進認識陳啟祥並有接觸,致使一般人產生陳啟祥有直接或透過他人請託陳武進向李穆生下指令,且係屬於幫派式的組織之負面印象,足以破壞陳武進之名譽。
⒉就被告林瑞圖之部分,經查:
⑴被告林瑞圖於101年7月6日「新聞 夜總會 」節目中發表
:「,那個姓陳的跟陳菊關係深厚,政策才會急轉彎啦,公文反應怎麼這麼快,一定要有強力人士,高雄市環保局如果是針對地勇違法的事情,怎麼會去要求中鋼停料,這裡面擺平,地方政府一定有拿錢,跟陳菊關係深厚的人被拜託去跟環保局喬。」等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表示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取消對地勇公司之斷料命令、在擺平斷料事件有不當涉及金錢交易,且暗指陳武進有非法關說地勇公司之斷料一案,進而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⑵被告林瑞圖於101年7月7日「週末開講」節目中發表:
「地勇跟中鋼的承辦人員不是李穆生,這個事別人都不急,你急什麼?環保局裡頭簽文的人有偷偷告訴我是誰逼他們簽的,為什麼6月1日整個政策大改變?陳啟祥找許智傑才有用,許智傑透過陳菊弟弟及高雄市三個議員去跟環保局溝通,才會大轉彎。」等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暗示李穆生係因陳武進之指示,而對環保局之下屬施壓,令下屬發出對地勇公司斷料之取消命令,致使一般人產生陳武進、李穆生有介入地勇公司斷料事件之非法關說案之負面印象,足以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⑶被告林瑞圖於101年7月9日「新聞夜總會」節目中發表
:「我剛去一趟高雄,我去確認過的,許智傑確實有跟李穆生,有去高雄市環保局,....陳武進,陳菊的弟弟呀!陳武進是用電話進去的,陳武進是打電話進去說許智傑現在要去找你。這是第一點,且當主持人 李艷秋 問:『有關於林益世在高雄的收賄案,有另外的發現唷, 阿圖 兄也去高雄做了訪問,就發現說,這一個陳菊的弟弟是不是有設入這個事情裡面,那陳市長的回應也蠻妙的,讓我們再看一次市長的講話好不好』,林瑞圖表示:「人家這個裡面都告訴我,現在我也不能把告訴我的人講名字出來,你要害死他沒有工作阿!陳武進打電話進去環保局說許智傑要去找你們,有關於中鋼的那個爐渣料、爐下渣的料還有船鋼的料,那些廢料的問題,你們把他那個進的斷料的問題你們配合許委員下去講。他有打電話進去,你要來講的就是要民進黨,否則你不可能讓我幫你發這封公文,你一個環保局的公文要出去,一定要經過市長蓋章,市長都要知情(李艷秋:所以你覺得市長是知情的)市長都一定知情,我議員、立法委員我都做過,我怎麼不曉得。」等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亦指明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斯時對地勇公司取消斷料命令係許智傑、陳武進介入,且打電話向李穆生指示所致,陳菊並且知情,自足使一般人產生陳武進等人有介入地勇公司陳啟祥不法關說案中,陳菊知情且包庇,自足以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⑷被告林瑞圖於101年7月27日「新聞夜總會」節目中發表
:「政策急轉彎都是李穆生交辦的。陳啟祥叫他兒子拿出另外三張光碟,據我知道的,一片是 程彩 梅跟陳武進的收賄過程的錄音,陳啟祥的女友 程彩梅 有跟陳武進見面,這些光碟都有,就是陳啟祥、程彩梅跟陳武進見面的當場錄的都有,確實有見面,李穆生跟許智傑他弟弟 許智善 到底收了多少錢嘛,陳武進到底他這個金額是多少,這光碟都有講,陳武進究竟收了程彩梅多少錢我們目前還沒有得到,但是陳武進卻是給了李穆生30萬元;許智善他也拿了30萬元,他弟弟是他的白手套呀,他怎麼貪贓枉法我就要把他抖出來、陳武進有時候是分個紅就好了啦,陳武進給這些人喝涼水而已,李穆生也算是他底下的人,我地下市長給你個30萬元,叫那些官員把政策急轉彎,這些都在光碟裡面。環保局的官員5月17號,你知道他是派誰出來做這個會勘記錄嗎,副秘書長 許傳盛 ,比局長層次還高,就是市長室的人,他要呈報給陳菊,這個許副秘書長層級高於高雄市環保局,不只在高雄市環保局是有問題的,到達陳菊的市長辦公室,都已經有問題,你為什麼這樣政策急轉彎呢?陳武進在高雄有一個招標集團,專門聘請環保學者做評審,哪一個標你要給誰呀,大家先講好價格,你就給他標了呀,環保各項公共工程,一定要透過陳武進這個集團(陳 鳳馨 :你這樣不就變成南港展覽館的 吳淑珍余政憲 了嗎?)對,評審委員都是陳武進的人,今天有任何廠商要進來得這個標先跟我談好。」等言論,所述言論字裡行間不僅直指陳武進、許智傑、李穆生有收受地勇公司陳啟祥之賄賂致使陳武進向李穆生下指令,取消對地勇公司之斷料命令,陳菊知情包庇,更進一步直指陳武進夥同其它人控制高雄市之環保公共工程,致使一般人產生陳武進為高雄市之地下市長,收取陳啟祥之賄賂進而直接下指令給高雄市政府公家單位及非法控制公共工程之招標等貪贓枉法之負面印象,自足以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⑸被告林瑞圖於101年7月30日「新聞夜總會」節目中發表
:「陳啟祥叫他兒子把另外3片光碟拿出來,裡頭有程彩梅跟陳武進的對話,那為什麼我上禮拜會講到高雄市環保局長拿了陳武進30萬元,還有許智傑弟弟,為什麼陳武進也拿給他30萬元,這裏面都已經挑明了,而且把數字都講清楚了,(李艷秋:收錢有收條呀!)收條在光碟錄影帶,第一塊是陳武進跟程彩梅那個錄音對話,斷料、供料都是局長指示的!現在我把層級升高,升高到副祕書長許傳盛呀,陳武進是統包呀!那個分給他們大家吃個紅,這叫茶水費呀,許智傑只不過是陳武進的小弟,所以他弟弟許智善有分了30萬元....,這在南部工程界人家都知道,濁水溪以南通通都知道,陳武進有組叫招標集團的一種綠色公司,組一個評審集團,陳武進就去找這個廠商說你們要有意來得標,來,你價碼出來,他們只是說負責評審讓你得到標,得到標以後這一段的錢他們就收走了(李艷秋:那如果我有好幾家廠商都要得這個標呢?)就像那個,他們就來大家比價呀!比如我比價,陳武進厲害的地方在於,如果很多家要,那就我來得,然後再來包給這3、
4家,一點紅包遮口費,就是搓圓仔湯。雲林嘉義縣特偵組掌握很多,從2006年到2012年,公共工程一大堆,大概都已經監聽到了啦(李艷秋:那跟陳武進什麼關係?)是他在,他是頭頭,從高雄跨到雲林、嘉義縣都有呀。」等言論,亦直指陳武進、李穆生等人有收取地勇公司陳啟祥之賄賂並分配上開贓款予其他人,並因向李穆生指示,取消環保局對地勇公司之斷料命令,為幕後黑手,更指稱陳武進成立招標集團,以不法手段控制濁水溪以南之公共工程,致令一般人產生陳武進等人貪贓枉法之負面印象,足以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⑹被告林瑞圖於101年7月31日「新聞夜總會」節目中公開
表示:「幕後的弟弟幫,就是陳菊弟弟陳武進,許智傑弟弟許智善,他們有一個弟弟幫,組成一個集團處理公共工程的、環保的啦。 黑桃 是陳武進,他邀請一個學者,陳武進把他弄到高雄市當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評審,他們有做運作,整個標都是被做的壟斷性的,評審委員都是這個弟弟幫控制住,(李 豔秋 :那錢怎麼分)錢陳武進去分呀,因為 有進 去告訴我的委員喲,廠商就是這樣子啦,他會找一些比較熟悉的廠商,然後說他現在要標一個案子,你們要不要,那要出多少?找這些人談判,如果這個標是1千萬元,看他們報多少,多的就給他,然後跟學者說給某家廠商過,高價的就會跟陳武進談,陳武進也會叫他們要找人來陪標,你們來陪標,裡頭都是我的人,事成後給陪標一點分紅。」等言論,字裡行間亦直指陳武進透過他人組織招標集團,非法獲利壟斷南部地區之公共工程,自會使一般人產生陳武進貪贓枉法之負面印象,足以破壞陳武進之名譽。
⑺被告林瑞圖於101年8月1日「新聞夜總會」節目中公開
表示:「這些教授是陳武進找來的,這些評審委員都是聽陳武進的,叫他怎麼做怎麼做,你要拿什麼案,那個廠商要給我幾%,我再分你們幾%,主導者是吳銘圳,教授的主導者,吳銘圳接受陳武進的指使,再去找一些委員來做評審。我講陳武進拿給你李穆生30萬元已經講十幾遍了,....你保護陳菊給你的提拔之恩,你在台南當官時也是出事。後來都無罪確定,證據確鑿的東西我也不知道為何都判無罪。」等言論,字裡行間亦直指陳武進透過他人組織招標集團,非法獲利壟斷公共工程,李穆生收受賄款30萬元,自會使一般人產生陳武進、李穆生等人貪贓枉法之負面印象,足以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⑻被告林瑞圖於101年8月2日「新聞夜總會」節目中公開
表示:「吳銘圳是陳武進介紹張瑛姬跟他們說,這一群學者很好用的,不用幾萬塊你就可以處理好了。吳銘圳他是以前蘭陽技術學院的助理教授,是陳武進拉來的,....那個階段地勇是找林益世的,兩邊他們在鬥,幕後的大老闆就是陳武進啊,像許智傑、 蔡昌達 都是他的「虎仔(臺語)而已,我念一個詩句給大家聽:南部弟弟妹妹幫,拿錢辦事太囂張,搶標綁標洩評委,橫行南部無人擋,出事兄姐都裝傻,因為清譽受重傷,姐姐妹妹貪起來,檢調通通抓光光。」等言論,所述言論字裡行間,亦直指陳武進透過他人組織招標集團,非法獲利壟斷公共工程,自會使一般人產生陳武進貪贓枉法之負面印象,足以破壞陳武進之名譽。
⒊綜上所述,被告二人上開所述之言論,字裡行間均有影射
甚至直指自訴人、告訴人,或非法控制南部地區公共工程招標事宜、收取環保業者地勇公司陳啟祥之賄賂,介入並影響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之決策,或高雄市政府上位者接受關說或包庇不法業者,在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已足使一般民眾產生自訴人、告訴人有壟斷政府工程標案、干涉市政、收取不法賄賂、為不法業者關說之印象,而貶抑自訴人、告訴人之道德,而給予自訴人、告訴人人品極為負面之評價,衡諸一般社會常情,被告二人所發表之上開言論,自足以貶損自訴人陳武進、告訴人李穆生、顏文章、陳菊、許智傑等人在社會上對其個人之評價甚明。
(四)被告二人不僅未能證明其所發表之上開言論為真實,且在發表上開言論前均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⒈被告 邱毅踓 辯稱:洪智坤曾向伊提過李穆生、陳武進與環
保業者間之掛勾情形,其後經 謝龍 介告知因陳啟祥找到另組人馬幫忙處理,而未答應林益世之索賄,同時有提及許智傑、李穆生及陳武進及金額四千萬元部分, 涂榮徵 自10
0年底即向伊檢舉與本案相關事情,直到地勇案發生後伊回憶起先前洪智坤說過的話,經詢問涂榮徵後得知享溫馨聚會之事,伊再向 楊秋興 求證結果,其表示涂榮徵所述為真云云,然查:
⑴依證人 謝龍介 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伊於101年7月某日
國民黨召開中常會時就林益世及鳳山地區民意代表介入幫陳啟祥喬事情,行情達4千萬元乙事,詢問南投市長許淑華有無聽聞此事,伊當時並未提到陳武進之名字,許淑華斯時提到其聽過 江欽良 和陳啟祥很熟,並未再多談,坐在旁邊的邱毅突然表示這個事件兜得起來、邏輯很通,邱毅問伊是否也有聽過該等訊息,並進而詢問李穆生及陳武進之事,然伊僅稱李穆生曾擔任前臺南縣環保局長,並有親戚為名主持人,並未提及任何陳武進或地勇案之具體事實等語(原審102年度自字第2號卷一第213至218頁),及證人楊秋興於原審證稱:伊於邱毅先前參選立委時曾介紹涂榮徵予邱毅認識,選舉完後即很少與邱毅接觸,迄於原審到庭作證日(即102年7月10日)前約2週曾在餐會場合遇到邱毅並討論地勇公司以4千萬元處理事情之事,在此餐會之前邱毅並未向伊問及此事,伊也不記得邱毅是否曾表示其向涂榮徵查證陳武進、李穆生及許智傑等人與斷料案之關連等語(同上卷第229至231頁)觀之,證人謝龍介及楊秋興既非地勇公司案相關當事人,且渠等亦僅曾耳聞該案部分訊息,而輾轉與被告邱毅或他人閒談傳聞,此部分至多堪認該等證人曾與被告邱毅談論地勇公司案,然均未足證明被告邱毅於發表附表一所示言論前,曾有就自訴人、告訴人有介入地勇公司斷料令之具體事實向任何人合理求證之舉。
⑵再證人即大徵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大徵公司)董事長
涂榮徵雖於原審到庭證稱:「本屆高雄市長選舉李穆生及陳武進曾託人遊說伊支持陳菊但遭伊拒絕,故高雄縣市合併後伊所有提交高雄市環保局之案子均遭延宕及非法駁回,伊高度懷疑此係以行政手段之名行政治報復之實,曾向邱毅抱怨高雄市環保局有人揣測上意,伊在地勇案發生前曾跟邱毅提及陳武進常在享溫馨KTV休息,然未提及其在該KTV包廂內「喬」環保局之事,伊曾見過陳武進在高雄市長室裡,故認為陳武進對於市政府環保局有實質影響力,邱毅曾問及陳武進與環保局斷料令間之關連,伊向邱毅分析請其向中鋼公司查明何人帶同陳啟祥簽訂合約及該合約之比例為何。」等語(同上卷第219至227頁),然前揭證言除就大徵公司申請案曾遭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駁回,及陳武進曾到過高雄市長辦公室等節外,其餘均係出於該證人之主觀臆測,即無從審認大徵公司申請案遭駁回之緣由與自訴人或李穆生等人有何具體關連;況陳菊與陳武進乃姊弟關係,陳武進在高雄市政府市長室出現,亦屬正常,何以竟能無限擴大到必與地勇案有關,此顯屬過度聯想。又證人涂榮徵於原審亦同時證稱:「(問:你有無向邱毅提到陳啟祥找許智傑、許智善處理地勇公司之事?)於去年七、八月間『許智傑已經向邱毅提告,邱毅有來詢問我有關陳武進、李穆生、許智傑之間的事情』,我跟邱毅提到許智傑是跟陳啟祥住在五甲南正路附近,他們通常都是以大姐、姊夫互稱,至於許智傑及李穆生的關係,因為許智傑是民進黨立法委員,且擔任鳳山市長多年,我跟邱毅分析這些結構,我請邱毅去中鋼查這張合約是如何帶進去簽,不可能沒有林益世就進去簽約,他們簽的是多少比例的約,是百分之十六或是百分之四十的合約。....我不知道陳武進有無介入市政府的業務,我沒有向邱毅提到陳啟祥找陳武進去環保局溝通的事情。」等語(同上卷第222至223頁),由上可知,被告邱毅向證人涂榮徵詢問地勇案相關資料之時間點是在遭許智傑提告以後,且涂榮徵並無向邱毅提到有關陳啟祥找陳武進去環保局溝通的事情,足認證人涂榮徵並非被告邱毅於媒體上爆料地勇案或綁標案之消息來源,更遑論被告邱毅有對之為相關之查證以確認自訴人等人有不法收賄而介入、主導高雄市環保局決策過程一節乃為真。是被告邱毅並未能證明其前述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以及有在發表上開言論前經過合理之查證。
⑶被告邱毅其辯護人另於本院主張:依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4208號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可證明其發表系爭言論之內容為真云云;惟查,觀卷附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內容,係以被告邱毅於101年7月17日,在TVBS電視台「2100掏新聞」節目中所為「陳菊派系從洪智坤被逐出核心,由陳武進操盤以後,整個就有很多的黑道在裡面;洪智坤告訴我說,陳武進拉李穆生來做環保局的局長」之言論,是否構成侮辱高雄市政府公署及誹謗陳菊、李穆生之名譽一事為調查內容,邱毅上該節目發表言論之時間係101年7月17日,與本案被告邱毅為附表
一、三所為言論時之時間並無重疊或關聯,且本案係被告邱毅發表不實言論稱:陳武進打著高雄市長陳菊胞弟身分,涉入高雄市政府相關局處之公務,主導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之斷料與復料等行政作為,並指摘陳武進與吳銘圳、李穆生、葉雅強、為環保工程綁標集團的核心人物,組成堅強之四人幫綁標集團,讓社會大眾產生陳武進以高雄市地下市長身分,與人合謀干涉高雄市政,拉幫結派,在南部地區,胡作非為,對公共工程進行綁標、圍標,為不見容於社會之不肖人士之負面印象,貶損陳武進等人之社會評價之誹謗事實,並不相同,二者無法比附援引。況本院之判斷亦無受檢察官就被告邱毅於本案以外之其他時間所發表之言論為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所拘束。被告 邱毅逕 引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抗辯其所述為真實,不成立誹謗罪云云,誠無理由。另被告邱毅又提出之「高雄狠角色週報」、2012年7月7日ETtoday新聞、或其他報載而主張其所陳述之上開言論均屬事實云云;惟查,依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94號判決意旨所稱:「報紙刊載之內容,是否絕未摻以記者或報社編輯個人意見而與事實完全相符,揆諸日常經驗法則,已非無疑竇,且所刊載之訊息如非由證人在有偵查或審判權之人員面前以言詞陳述,又非由法院依直接審理方式加以調查,該證據資料應難認有證據能力。」,是以上開報載,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更無法證明被告邱毅上開所述內容為真實,自不待言,其此部分之抗辯,亦無足取。
⒉被告林瑞圖雖辯稱:伊於林益世案爆發後因先接獲他人檢
舉信函,其後由高雄市政府內部人員提供環保局公文資料,得知地勇公司斷料令公文轉折過程,上節目前更有先向「新聞夜總會」節目製作人 沈建宏劉惠卿 查證,得知渠等亦有獲知相同內容之訊息,才會在節目上發表該等言論云云。然查:
⑴就被告林瑞圖所辯接獲檢舉信函指稱自訴人不法涉入地勇
公司案一節,蓋接獲檢舉本身僅係消息來源之說明,並不得因接獲他人檢舉而遽謂自身已有查證作為,故應探究者為,渠接獲檢舉後有無實際向何人求證該等消息內容之真實性。況被告林瑞圖所稱檢舉信函之真實性本有待檢驗,惟渠以須保護消息來源為由,始終未提供前開信函具體內容及檢舉人年籍資料,亦未指明所稱高雄市政府內部人員為何及其除提供卷附公文外,尚有無提供任何具體指涉自訴人、告訴人涉有不法情事之訊息供法院調查,其自未能證明前述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且在發表上開言論前,亦無由認定其已業經合理之查證義務。
⑵又就被告林瑞圖所辯向TVBS電視台製作人查證、核對部分
,茲據證人即案發當時「新聞夜總會」節目製作人沈建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新聞夜總會」節目針對地勇公司斷料令議題在製播時主要有3個消息管道,即自家新聞台記者採訪、其他新聞媒體報導及節目來賓提供,並先請組內製作人劉惠卿進行採訪,就伊印象所及,曾與被告林瑞圖討論過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對地勇公司爐渣案公文轉折過程,亦曾由伊或劉惠卿就劉惠卿採訪所得資訊與被告林瑞圖交換意見,但前開討論之時間點係在節目前後伊已忘記,僅有印象在節目開播前曾和被告林瑞圖談及高雄、雲林及嘉義等地區工程標案有特定集團在處理乙事, 林瑞圖斯 時有表示其均經相關查證,「新聞夜總會」節目並不會指定來賓發言內容,據伊所知林瑞圖所提供訊息與節目自行取材內容差異不大,惟並未特別告知林瑞圖此點,至多僅是在節目播出後稍微提及此事,伊本人並未將劉惠卿採訪內容提供予林瑞圖等語(原審102年度自字第2號卷二第142至150頁),及證人劉惠卿於原審證稱:依照「新聞夜總會」節目一般製播流程,開播前會詢問來賓就各該討論議題所知訊息為何,基本上會相信來賓已透過個人管道進行查證,不會事先與來賓預演節目內容,亦不會將節目採訪內容預演讓來賓知悉,伊不確定就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令議題於節目開播前有無和林瑞圖討論過,而針對此議題伊有自行私下進行採訪並製成手稿,惟節目開播前伊並未告知林瑞圖有採訪手稿之事,更遑論將之交付林瑞圖,至於林瑞圖所取得手稿影本應係節目播出一段時間、該案已無討論價值而製作單位欲清理資料時,才會提供他人使用等語(同上卷第43至50頁)觀之,可徵前揭節目各次播出前僅先行設定討論議題予來賓知悉,並未預設討論方向甚至預作演練。且由前開證人證言亦未足證明被告林瑞圖於各次節目開播前有就其所發表具體言論內容逐一向節目製作人確認是否屬實,則縱經被告林瑞圖於原審審理時提出劉惠卿製作之採訪手稿影本,復經證人劉惠卿於原審到庭證述該手稿手寫部分大部分確為伊所製作等語屬實(原審102年度自字第2號卷二第45至46頁);然依證人沈建宏、劉惠卿前揭於原審之證言可知,被告林瑞圖所提出上開採訪手稿應係附表二所示節目播出後事後方始取得,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各次節目開播前上開證人或其他電視台工作人員果曾提示該手稿予被告林瑞圖觀看並具體討論各項採訪內容,自無足證明被告林瑞圖於發表本件言論前,曾就該等言論內容所指摘之事實與電視台人員採訪所獲訊息相互勾稽比對,更遑論有進一步查證之舉;自無由證明其前述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以及在發表上開言論前有經合理之查證義務。
⑶被告林瑞圖又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其就包含本案在內之南
部政府環保工程弊案,已向友人查證,否則如何能精準預測政府機關將於何時被搜索;以及辯稱:TVBS電視台曾對現任與卸任之市政府公務員或民代做採訪,且其於節目開播前亦將其所獲得之資料與製作單位的訪談紀錄互相比對,可作為其已盡查證義務之佐證云云(本院卷三第105頁);惟查被告林瑞圖於本院中就此部分依然未提出相關證據,而僅以其於媒體上所公布之部分資訊,與檢調事後之搜索工作相吻合,即謂其言論為真實或至少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然被告林瑞圖所稱與事實相符之部分(例如高雄、嘉義、雲林縣等處何時遭檢察官搜索),與其誹謗自訴人之言論,並不具關聯性,自不得謂已提出可供調查之證據,更遑論執此認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另證人沈建宏與證人劉惠卿固於原審到庭證稱彼等於錄製節目前,曾先行對相關人士進行採訪,已如前述;惟縱認TVBS電視台確實有先行採訪、核對一事,亦僅表示TVBS電視台曾向民代、市政府員工進行訪問,然此仍屬TVBS電視台工作人員為節目所做的先前準備工作而已,被告林瑞圖自不得執電視台已做過相關準備工作即挪以證明自己亦已有盡查證義務,其竟自認定TVBS電視台既已訪問相關人士,因而放棄其他可能之查證手段,自難謂其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且有經過合理之查證,自不待言。
⒊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
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3項定有明文。審諸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以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至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可供查考。是被告就發表之言論所憑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應提出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內容為真實,而非空言表述其發表之言論有所依據,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倘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甚或以情緒化等貶抑言語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而達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應論以誹謗罪責,以求保障言論自由及個人名譽權二者間之平衡,避免有所偏廢。再按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號判決要旨參照),此乃著眼於行為人因個人言論內容暨發表方式之影響力不同而有所區別,非僅核與憲法中「平等原則」相符,更係賦予掌握較高公眾發言權利者必須適度承擔自我審查義務,避免渠等假藉言論自由之名而濫行誹謗他人名譽之實。本院審酌被告二人各曾擔任或為現任民意代表,且經常於公開場合或透過大眾媒體談話性節目發表言論,收視範圍遍及全國各地,渠等言論內容對於社會實具相當影響力,顯非一般街頭巷尾尋常閒聊可資比擬,故渠等本件透過電視節目及報紙報導所發表言論,自須課予較高查證義務,方能主張係善意發表言論;惟被告二人在上節目及接受專訪前,於發表附表一至三所示言論之際,既未曾為任何實質查證,已據本院說明如上,顯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等所發表言論內容應屬真實,被告二人未盡合理查證,遽將坊間之謠傳、風聞、自行拼湊衍生,即在節目上及接受專訪時,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對外傳述,難認其在客觀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致其主觀上得以確信其所傳述之事為真實,故依上開說明,難謂被告二人就該等陳述欠缺真實惡意而無誹謗之故意,渠等前述言論已非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至為明灼。
(五)復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之誹謗罪,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而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又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即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克相當。本件被告二人在電視政論節目中公開發表上開言論,已足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無疑;而被告邱毅接受聯合報記者李昭安專訪時,雖係在不詳處所,惟其一旦接受專訪,記者將專訪內容訴諸文字發表於電子網路,勢將無法控制該等內容散布之範圍,仍決意接受專訪將該等專訪內容處於得經由記者李昭安對外散布之狀態,進而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均得以共見,足認確有將該等內容散布於眾之意圖至明。又被告二人發表之上開言論所指自訴人、告訴人等人介入、命令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決策地勇公司斷料與否之過程,及成立招標集團控制南部地區公共工程、甚至有上位者包庇等一事,業經報章、媒體廣為報導,益證上開言論之不實內容確已散布於眾無訛。而依被告二人之社會經驗及豐富之政治歷練,當無不知在未經充分查證確認所指摘之事應為真實前,不得在電視節目中及接受報紙專訪時發表,被告二人雖又辯稱:係基於公眾人物監督政府之立場,出於善意而發表言論等語置辯,惟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刑法第311條第3款定有明文。而該條立法意旨係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制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本條所列之情形者,不問事實之真偽,概不處罰。所謂「善意」者,乃相對於「惡意」而言,係指行為人心意之初始,並無惡害於他人之故意。又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判斷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採取個案利益衡量原則作為判斷之標準。避免言論自由產生所謂「寒蟬效應」,亦制衡惡意操弄者假藉行言論自由之名,行踐踏他人權利之實。及針對個案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審認。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大眾之利益者,皆屬之。稱「適當之評論」者,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必要範圍之程度而言。至其標準仍應就社會一般客觀之通念。因此,批評評論是否適當未能僅考慮單一因素,應視評論者使用之措辭是否中肯,有無使用挑動偏激情緒之字眼及其目的等因素一併加以考量。經查,被告二人評論自訴人及附表一至三所示告訴人之品行、人格操守,此雖有涉及各該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而與社會公眾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然渠二人係未經合理查證前開情事之真實性,即自行拼湊所知訊息並加以散布,業如前述,且觀 諸渠 等所發表評論內容,顯未予保留社會大眾判斷論證是非之餘地,此觀渠等並非單純呼應或附和主持人與其他來賓所為言論,甚而於主持人針對該等言論內容提出質疑,且經關係人於節目中或對外發表澄清說明後,猶仍以肯定語氣一再直指自訴人等人確涉有不法情事,由其措辭內容以觀,將自訴人等人描述成品行極為不堪之人,足見其等發言之內容均已逾越適當評論之範圍,而與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免責要件不符,難認其二人所為係適當之評論而該當於以「善意」發表言論之要件,其二人之上開言論應係取寵不特定之部分民眾,而以詆毀、減損自訴人等人之人格為重點所在,自非善意發表言論可比,當無上揭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其二人具有誹謗故意及散布之意圖,其行為要已該當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甚明。
(六)末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或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應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邱毅及其辯護人固請求傳訊陳武進、洪智坤、陳啟祥、程彩梅、葉雅強、吳銘圳及李穆生等人到庭證述,及調取林益世、蔡昌達所涉貪污案卷、李穆生、葉雅強所涉之貪污圍標案卷之相關調查筆錄或全卷以及與95年12月9日老江湖海鮮碳烤店蒐證錄影光碟;被告林瑞圖及辯護人則請求調取林益世案中於陳啟祥住處所查扣或陳啟祥主動交付之光碟;又被告2人及辯護人均聲請調取陳啟祥、李穆生及張花冠涉嫌貪污案件全卷,與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案件處理之全部內外部資料,擬證明被告二人所述均屬事實云云。然就前開請求傳訊證人部分,被告二人俱未釋明傳訊證人之具體待證事實及該等證人與渠等辯稱上開公開言論內容為真一節間有何關連,本院尚無從審酌被告所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及在客觀上是否有調查必要性;次者就調取各該另案卷證、筆錄部分,亦自始未具體表明欲聲請調查該等案卷之何項證據方法及具體待證事實為何,致本院無從為形式審查(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19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就聲請調取95年12月9日老江湖海鮮碳烤店聚會蒐證錄影光碟部分,其攝錄時間與被告二人所指自訴人不法涉入上開案件之時間點相去甚遠,已難認與本案渠等言論內容真實與否有何關連;至聲請調取林益世另案中陳啟祥所交付光碟部分,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確實存有被告林瑞圖所稱自訴人與程彩梅之索賄對話錄音光碟;另就調取高雄市環保局公文部分,前業經被告林瑞圖提出該局對地勇公司斷料處分相關函文在卷,且公務機關因受依法行政之規制,尚難認自訴人不法涉入之情事將顯現於該等文書。綜前所述,被告二人及辯護人上揭證據調查之聲請,經核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揆諸上揭規定,本院乃認要無進行該等證據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二人所辯不足採信,其二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邱毅、林瑞圖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被告邱毅於附表一、三各該編號之節目、採訪中所為各段誹謗言論,以及被告林瑞圖於附表二該編號之節目中所為各段誹謗言論,均分別係於近接同一地點、密接時間內所實施,同為侵害自訴人、告訴人之人格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論以接續犯。另被告二人各於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節目中各以一接續誹謗自訴人、告訴人之行為,同時誹謗該等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僅各論以一誹謗罪。至檢察官以附表一、二「備註」欄所示移送併辦部分,觀諸併案意旨所指犯罪事實與同附表自訴意旨所載言論內容核屬被告二人於同次節目所為言論內容,且係談論自訴人涉入地勇公司斷料決策與南部地區公共工程弊案主題過程中,同時言及該等被害人不法參與情形,各與被告二人附表一、二所示犯行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附表一、二所載併案意旨犯罪事實業為原自訴及追加自訴效力所及,而經本院審究如前,併予敘明。被告邱毅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經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6年11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渠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以被告邱毅、林瑞圖二人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邱毅為附表一、三之言論,林瑞圖為附表二之言論,該二人上開行為形式上雖有時間或地點上之相異處,惟其緣由相同,而所指摘、傳述之內容,彼此相依,即先次指摘、傳述之事項、內容,與後一次所指摘、傳述之內容相仿或有關連,則其二人所為,在時間、空間上均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而為觀察,難予以強行分開,是就被告二人前後所為整體觀察,其二人均應係基於一個單一之意思決定,著手具有延續性之行為,並侵害相同之法益,自屬接續犯.而應以一行為論之,即其等所為之犯罪構成要件雖經多次重覆實現,然此實乃肇因於時空緊密之複製,而祇應論以一個行為。原判決認被告分次所為附表一、二、三之言論內容,各次言論,犯意個別、行為互異,而論以數罪,對罪數之認定,非無違誤。被告二人提起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均為知名公眾人物,當知自身在媒體上之言行較一般人更易獲得迴響或討論,所言影響深遠,若非客觀上具相當實證,本應謹慎為之,竟在電視政論節目上及接受專訪時,傳述未經合理查證之不實內容,除損害自訴人、告訴人之社會上評價及名譽外,亦無濟於問題之解決,反滋生更多衝突及對立,行為誠屬可議,犯後復未能坦承犯行,且迄今未與自訴人、告訴人達成和解,復衡酌渠等犯行所生危害與犯後態度,暨渠等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具體行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以資懲儆。
五、退併辦部分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邱毅、林瑞圖另意圖散布於眾,分別基
於誹謗之犯意,於附表四、五所示各次節目中發表如該等附表所示言論,足以毀損同附表「提告者」欄所示被害人之名譽。因認被告二人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且此部分事實與業經提起自訴之誹謗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而移送併案審理云云。
㈡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函
請併辦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然如認前案不成立犯罪,或兩案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法院應將併辦之後案退回原檢察官,由其另為適法之處理(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次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所謂「未經告訴」,係指未經合法告訴之義,包括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及告訴不合法等情。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此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所揭櫫。又刑法誹謗罪之法律規範係涉及基本權衝突問題的價值權衡,亦即由誹謗行為所引起的社會爭議,基本上便是一種典型的基本權衝突問題,蓋此際表意人所得向國家主張之言論自由防禦權,會與人格名譽受侵害者所得要求國家履行的基本權保護義務,發生碰撞衝突,面對此項難題,立法者一方面必須給予受到侵擾的人格名譽權益以適當之保護,滿足國家履行保護義務的基本要求,他方面亦須維持言論自由的適度活動空間,不得對其造成過度之干預限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大法官蘇俊雄協同意見書參照)。是從憲法保障基本權之觀點可知,誹謗罪係植基於國家負有保護人民基本權之義務而來,且得享有基本權保護之權利主體,係僅限於人民,是該罪所謂「犯罪被害人」必以基本權之主體即人民為限(解釋上尚包括私法人),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規定所成立,在性質上即屬國家公權力之一環,自無享有此基本權保障之理。再觀諸刑法上所規範之「侮辱」行為,乃指「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與同法所規範以「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為要件之「誹謗」行為相較,二者雖均以他人之名譽及人格尊嚴為保護之法益,然前者係以非具體指摘特定事實之行為為其規範對象,行為人不得援引言論自由為其免責之抗辯,立法者為維護公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尊嚴,並另於刑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刑度遠重於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名之侮辱公署罪,以規範此種未指摘具體事實,而徒以侮辱性言詞或其他不當行為踐踏公務機關尊嚴之行為;至於後者,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特定事實之行為為其規範對象,行為人得以援引刑法第
310條第3項、第311條等源自於言論自由基本權之免責條款主張免責,惟立法者並未如刑法第140條第2項一般,另行立法處罰對於政府機關進行具體指摘之行為(至若行為人之言論已導致政府機關某特定公務員名譽受損,則屬刑法第
310條之範疇),益徵立法者乃為賦予國民對於政府機關施政行為自由進行討論與批評之空間,而未加以立法禁止,且此立法決定亦與刑法誹謗罪之法律規範係涉及基本權衝突問題之價值權衡相呼應。簡言之,亦即誹謗罪所保護之法益乃為個人法益,所保護之對象乃自然人或私法人,而非國家或其自治團體此種公法人。
㈣查本件附表四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該等言論內容除業經李
穆生及陳菊另以個人名義提起告訴而經原審、本院均審認為自訴及追加自訴效力所及外,尚併同由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環保局提起告訴,惟揆諸上開說明,附表四所示提告者既均非誹謗罪法益保障之犯罪被害人,即難認此部分業經合法告訴,且該等言論亦未涉及以侮辱性言詞損及各該機關尊嚴之情,亦與侮辱公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另附表五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雖經告訴人陳菊提起告訴,惟觀諸被告二人該等言論內容或未提及告訴人陳菊之姓名(編號1、4部分),或雖有言及「陳菊」之名(編號2、3部分),然觀諸其所述內容僅在表彰自訴人為告訴人陳菊之胞弟,藉以輔助說明自訴人具有一定影響力,而非具體指摘告訴人陳菊身涉其中,客觀上尚難遽認告訴人陳菊人格法益有何受損之處,自不得徒以其主觀感受為據,故此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基此,附表
四、五所示移送併辦部分與本院前開認定有罪部分即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究,應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黎珍附表一(被告邱毅部分)┌─┬─────┬─────────────────────┬────┬─────────┬──────┐│編│節目時間及│言論內容│被害人│備註│自訴/告訴意││號│名稱││││旨卷證出處│├─┼─────┼─────────────────────┼────┼─────────┼──────┤│1│101年7月│所以就是為什麼到最後會搞出玉石俱焚這種所謂│陳武進││原審101年度│││5日「2100│的做法,因為陳啟祥在3月9日已經透過另外一│││審自字第22號│││掏新聞」、│位的政治門神已經把他的合約內容談好了,3月│││卷一第70至71│││「2100全民│12日簽,而林益世當時有告訴他,誰變了就是違│││頁追加自訴狀│││開講」│反我的命令,就會有不好的下場,而到了3/23果│││││││然環保局有人檢舉,環保局發了一份很罕見、非│││││││常嚴厲的的斷料令,叫做嚴禁,以前鳳馨說的嘛│││││││,就開一個罰單嘛,怎麼會發一個嚴禁的斷料令│││││││呢?所以站在陳啟祥的角度,他認為林益世的預│││││││言果然出現了,好!那怎麼解決呢?(李濤:你│││││││如果不照我的做你試試看),對,怎麼解決呢?│││││││這時候蓋了局長李穆生的官章,李穆生歸誰管?│││││││能夠管道李穆生的,李穆生是陳菊的弟弟陳武進│││││││所介紹進來當環保局長,那我再問了,那一位政│││││││治門神有沒有透過這樣的管道(沈富雄:施壓)│││││││,對!找上了李穆生,以致使得5月17日會勘沒│││││││過唷,沒有改善的唷,竟然在6月1日發了一個│││││││函,發了一個什麼樣的函呢?就說原來的命令取│││││││消了!這原來的命令取消了,斷料令沒有啦!那│││││││中間這個過程,很明顯的,特偵組不要查嗎?││││├─┼─────┼─────────────────────┼────┼─────────┼──────┤│2│101年7月│㈠一開始陳啟祥地勇找的門神是兩位,一位叫│陳武進│1.本次節目經提起自│1.自訴部分:│││6日「2100│徐志明,一位是顏文章,我都完全點名。│李穆生│訴之言論內容為㈣│原審101年度│││掏新聞」、│㈡所以他就改找了新的門神,就是跟他熟識10幾│許智傑│㈥㈦。│審自字第22號│││「2100全民│年,叫他姊夫,跟他的女朋友程彩梅非常熟識│顏文章│2.被害人李穆生部分│卷一第2至3頁│││開講」│的許智傑,許智傑叫陳啟祥姊夫。...那麼當││係經臺灣高雄地方│自訴狀││││天呢陳啟祥已經透過新的門神,已經把整個新││法院檢察署101年│││││的合約都差不多敲定了,所以他已經不準備再││度偵字第28104號│2.李穆生告訴││││給林益世任何東西。││(㈣㈥部分)移送│部分:││││㈢許智傑這邊當然覺得自己是小咖,當然搶不過││併辦。│雄檢101年度││││林益世,所以在3月初,許智傑就找了他心目││3.被害人許智傑部分│他字第5900號││││中真正的大咖,在高雄被稱為國舅的大咖,那││係經臺灣高雄地方│卷第1至2頁││││麼接著這個作為大咖的國舅,就找了環保局長││法院檢察署101年│││││李穆生。....而陳啟祥從這邊,新的team,現││度偵字第28303號│3.許智傑告訴││││在已經是一個team得到的消息,是林益世搞他││(㈢㈣㈤㈦㈧㈨部│部分:││││的,所以陳啟祥非常痛恨林益世...。第六批││分)、102年度偵│雄檢101年度││││也就是剛才許智傑委員承認的,他去找了環保││字第2363號(㈢㈣│他字第6123號││││局長李穆生,而因為他背後有一個剛才說的大││㈤㈦㈧㈨部分)移│卷第3至4頁││││咖國舅在,李穆生竟然政策大轉彎。...但是││送併辦。│、50至51頁及││││奇怪許智傑一去,搬出了這個大咖,強硬的李││4.被害人顏文章部分│101年度他字││││穆生局長轉彎了,禁令取消了,這中間有沒有││係經臺灣高雄地方│第5712號卷第││││涉及到金錢,這中間到底的玄機是什麼?││法院檢察署101年│3至4頁││││㈣陳啟祥認為是林益世在搞鬼,再加上高雄環保││度偵字第32011號│││││局開出了罕見的斷料令,這讓陳啟祥更加緊張││(㈠部分)移送併│4.顏文章告訴││││,所以陳啟祥找了5批藍營議員去找環保局長││辦。│部分:││││李穆生,找了很多大咖議員結果卻都沒用,所│││雄檢101年度││││以第六批就找了許智傑委員幫忙,許智傑就找│││他字第5982號││││了在高雄被稱為國舅的大咖,沒多久3月5日│││卷第1頁││││環保局就說有人檢舉說爐渣在農地上,之後陳│││││││啟祥知道是林搞他的,所以3月底就開了很罕│││││││見的斷料令,所以陳啟祥就找了5批藍營的議│││││││員,還跟陳啟祥拍桌互嗆,但很奇怪的 劉德林 │││││││到第五批去找環保局長都沒用,第六批又找許│││││││智傑,許智傑就找了他背後的大咖國舅,所以│││││││就擺平了環局。許智傑承認兩件事,第一件就│││││││是他認識陳啟祥10多年,他家就離他家很近;│││││││第二他有去關心環局的部份,奇怪許智傑一去│││││││搬出了大咖,禁令就取消了,前面的5批議員│││││││幾乎是藍營議員的大咖都沒用,但為什麼許智│││││││傑搬出那個咖就奏效了?這之間究竟有沒有涉│││││││及到金錢,中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㈤他是一個team,有收,4000萬是個team,一起│││││││收的。│││││││㈥(在節目中接獲許智傑來電澄清後)許智傑你│││││││有沒有在5月時去找環保局長講陳斷料的事,│││││││你究竟是5月幾號去找環保局長處理斷料的事│││││││情?之前5批議員說都沒用,但你去卻讓環保│││││││局在6月1日廢止斷料,環保局長便短時間內│││││││態度改變,那許智傑委員有沒有找陳菊的弟弟│││││││,替你向環保局長說明?許委員你只要說你有│││││││沒有找陳菊的弟弟陳武進去跟李局長說地勇的│││││││事情就好了?│││││││㈦林益世掌握中鋼,許智傑掌握了高雄市環保局│││││││,很明顯雙方在角力。這是五福路的享溫馨,│││││││許智傑有沒有跟新門神還有環保局長在裡頭的│││││││VIP包廂談斷料的事。有可能從簽約到之後斷│││││││料又復料都是免費的嗎?有可能嗎?│││││││㈧許智傑找了他那個真正的大咖,找了他真正的│││││││大咖,找了李穆生,後來斷料取消,這就是真│││││││正的實力啊,跟林益世雙方都在展現實力,就│││││││這一波來說新的門神贏了林益世。│││││││㈨許委員,今天是一整個整組的配套服務,前面│││││││的簽約,包含後面環保局斷料的解決,這是整│││││││個的,我得到的消息是你有拿錢的,拿地勇陳│││││││啟祥的錢。地勇跟中聯簽約,跟後來環保局斷│││││││料的解決,是一整個配套服務,我所得到的消│││││││息是你有拿錢。││││├─┼─────┼─────────────────────┼────┼─────────┼──────┤│3│101年7月│㈠如果陳武進真正的清白沒有問題的話,其實誰│陳武進│1.本次節目經提起自│1.自訴部分:│││8日「2100│都知道陳武進每天都高雄嘛!那 陳菊幹 麻撒這│李穆生│訴之言論內容為㈠│原審101年度│││週末開講」│個謊呢?如果真的沒有只要說有在高雄,沒有│許智傑│㈡。│審自字第22號││││關說就好了呀。那個VIP包廂是陳武進專用的││2.被害人李穆生部分│卷一第4頁自││││。今年喝春酒的時候警察局長就帶著高級警員││係經臺灣高雄地方│訴狀││││到享溫馨,為什麼警察局長要帶著大批高階警││法院檢察署101年│││││官去那,就是因為有大人物在呀!陳武進在高││度偵字第28104號│2.李穆生告訴││││雄市非常活躍的呀!所以大家都戲稱他是國舅││(㈢部分)移送併│部分:││││爺呀!││辦。│雄檢101年度││││㈡環保局長說與許智傑見面非5月底,說李穆生││3.被害人許智傑部分│他字第5900號││││又說謊了啦,他說不是5月底,那時我跟許智││係經臺灣高雄地方│卷第2頁││││傑說話中,他也說他在幾波議員之後,能夠讓││法院檢察署101年│││││李穆生同意的就是陳武進,之前連開會的時候││度偵字第28303號│3.許智傑告訴││││李穆生都可以缺席,所以議長在暴怒呀!││(㈡㈣部分)移送│部分:││││㈢嚴禁是李穆生的史無前例的,是他下的命令,││併辦。│雄檢101年度││││最後的解套也是許智傑去見李穆生的,陳啟祥│││他字第6123號││││跟中鋼的簽約2年前6300萬,2年後林益世要│││卷第4、51頁││││8300萬是沒有成的,可是約是簽成的,如果約│││││││能簽成,一定不可能是免費的,而且之後還有│││││││售後服務,就是之後的斷料還有斷料的恢復,│││││││這部份環保局的政策轉向可能是免費的嗎?這│││││││種售後服務有可能是免費的嗎?江湖不是這樣│││││││的。│││││││㈣之後李穆生都不點頭,所以最後才又回到了│││││││許智傑這邊,而能夠讓李穆生同意的只有一│││││││個人就是陳武進。││││├─┼─────┼─────────────────────┼────┼─────────┼──────┤│4│101年7月│㈠我講得很清楚,3月23日環保局用史無前例的│陳武進│1.本次節目經提起自│1.自訴部分:│││9日「2100│嚴禁的函文,陳啟祥神通廣大的很快的找了五│李穆生│訴之言論內容為㈠│原審101年度│││全民開講」│波民代都失敗,最後一波劉德林失敗以後,許│許智傑│。│審自字第22號│││(自訴意旨│智傑大概5月底近去關說李穆生,這個過程,││2.被害人李穆生部分│卷一第4至5頁│││誤載為「議│陳菊的弟弟就扮演關鍵角色,很奇妙的,5月││係經臺灣高雄地方│自訴狀│││題挑戰」)│30日環保局就有內簽通過對6月1日發的公文││法院檢察署101年│││││,可是大家注意唷,李穆生說他是5月31日收││度偵字第28104號│2.李穆生告訴││││到地勇的改善計畫的唷!那其中的疑竇在哪?││(㈡部分)移送併│部分:││││應該就很清楚了。而且江湖是有行情的,成功││辦。│雄檢101年度││││有成功的價碼,失敗有失敗的補償。││3.被害人許智傑部分│他字第5900號││││㈡陳啟祥在環保局第一時間發嚴禁的斷料令時,││係經臺灣高雄地方│卷第2頁││││他就動用他的地方勢力很快的找到五波議員,││法院檢察署101年│││││一直去跟環保局說都沒用,所以他最後找上許││度偵字第28303號│3.許智傑告訴││││智傑,讓最不好剃頭的環保局長答應轉向,就││(㈡㈢㈣㈤㈥部分│部分:││││拿這中間有個無黨籍的議員來說,他去說沒用││)移送併辦。│雄檢101年度││││,可是陳啟祥就先給他200萬,之後還周轉不│││他字第6123號││││成借了3百萬,談不成的都有200萬,那談成│││卷第4、52頁││││的的呢?那許智傑談成的呢?│││││││㈢許智傑大概五月底去關說李穆生,陳菊的弟弟│││││││就扮演關鍵角色,...。│││││││㈣找了五波以後,到最後發現都失敗,還可以找│││││││到許智傑、找到陳武進,最後讓最不能夠剃頭│││││││的陳武進轉向,那他是靠什麼。我舉其中一個│││││││例子就好,其中一個無黨籍議員,沒有談成啊│││││││,他沒有談成啊,找環保局長失敗啊,鎩羽而│││││││歸啊。可是他去談的時候陳啟祥就給了他200│││││││萬啊,然後談完以後,後來失敗,沒有成功,│││││││李穆生沒有轉向,而事後還可以說他經濟有困│││││││難,又跟他借了300萬。│││││││㈤到最後五波藍的失敗以後,才找到綠的許智傑│││││││,前面的你說藍的都鎩羽而歸,都被李穆生嗆│││││││聲,都很難看,可是仍然願意前仆後繼去。我│││││││所知道的,就是有人沒有談成的200萬啊,事│││││││後還可以說周轉困難跟陳啟祥借300萬啊。你│││││││想想看,沒有談成的都有這樣的活動費,那談│││││││成的呢?談成的許智傑呢?│││││││㈥而且前面關說未成的人都有錢可以拿,何況談│││││││的人只是議員,後面談的是立委,還成功。你│││││││沒有拿錢嗎?江湖有行情啊,成功有成功的價│││││││碼,失敗有失敗的補償,你是什麼層級的民代│││││││就有什麼層級的價碼,這是一個江湖行情啊。│││││││所以許智傑委員我已經講的這麼清楚了,你可│││││││以再打電話了啊。││││├─┼─────┼─────────────────────┼────┼─────────┼──────┤│5│101年7月│㈠地勇的背後,長期以來就有所謂的門神庇護著│陳武進│1.本次節目經提起自│1.追加自訴部│││11日「2100│,從早期的徐志明、顏文章、梁牧養,到後來│陳菊│訴之言論內容為㈣│分:│││掏新聞」、│的林益世,到後來的許智傑,一路下來都是,│顏文章│。│原審101年度│││「2100全民│都有人在護著。│李穆生│2.被害人陳菊部分係│審自字第22號│││開講」│㈡地勇分到了三分之一,地勇這個惡名昭彰的公││經臺灣高雄地方法│卷一第71至72││││司分到三分之一,最早是誰在保護他,徐志明││院檢察署101年度│頁追加自訴狀││││、顏文章、梁牧養,08年之後換成誰?林益世││偵字第28070號(│││││,後來林益世落選後換成許智傑。││㈣部分)移送併辦│2.陳菊告訴部││││㈢環保局可以勒令他停業,結果環保局沒有,採││。│分:││││了一個虛假的斷料公文!誰去幫他陳情,誰去││3.被害人顏文章部分│雄檢101年度││││幫陳啟祥,誰去幫地勇陳情,第一波是 楊見福 ││係經臺灣高雄地方│他字第5901號││││議員,第二波是議長、議長的夫人,第三波是││法院檢察署101年│卷第2頁││││一位媒體公會理事長,第四波又是議長夫人,││度偵字第32011號│││││第五波是國民黨議員劉德林,第六波關鍵的,││(㈠㈡部分)移送│3.顏文章告訴││││是環保局長李穆生轉向的,就是許智傑,民進││併辦。│部分:││││黨的立委。││4.被害人李穆生部分│雄檢101年度││││㈣環保局長李穆生是非常難剃頭的,許智傑沒有││係經臺灣高雄地方│他字第5982號││││找上陳武進,許智傑沒有先找了李昆澤,然後││法院檢察署101年│卷第2至3頁││││介紹了陳武進,這個李穆生會同意環保局的斷││度偵字第33242號│││││料禁令最後取消?陳武進在高雄的時間每個禮││(㈢㈣部分)移送│││││拜,沒有五天也有三四天,(李濤:這個證據││併辦。│4.李穆生告訴││││拿出來!)陳武進有沒有常在五福二路〔享溫│││部分:││││馨〕裡面有「特定」的包廂?警政人員還要到│││雄檢101年度││││包廂裡面去朝拜,連在春節的時候, 蔡俊章 警│││他字第7977號││││察局長還要帶隊到享溫馨喝春酒。大家還在還│││影卷第1至2││││在懷疑說蔡俊章幹嘛帶高階警官跑到〔享溫馨│││頁││││〕去阿?因為享溫馨的保護者是誰?他的門神│││││││是誰?就是陳武進嘛!陳武進,我幫你恢復記│││││││憶好了!九如茶行也是不是橋事情的地方?再│││││││讓你恢復記憶好了,他都晚上10點鐘在來來炭│││││││烤的民生店,你有沒看到跟你很多的警政人員│││││││?除了這個以外,我還有法務部的公文是老江│││││││湖炭烤店!陳武進先生,你有沒有住在鹽埕區│││││││七賢三路1號?用別人的名字所登記的住宅裡│││││││面!陳武進在高雄,幾乎等於在問邱毅你是不│││││││是男人的一樣問題嘛!陳武進在高雄活動之頻│││││││繁已經被稱為地下市長。陳武進在陳菊的重要│││││││性,法務部公文呈現出來的,他可以召集兵役│││││││處長、勞工局長、環保局長、法制局的局長,│││││││市政府的祕書長、立委李昆澤,還可以找到陳│││││││菊的御用律師 陳建中李勝琛 一起在場嘛,還│││││││可以叫高雄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黃俊嘉也來嘛│││││││!││││├─┼─────┼─────────────────────┼────┼─────────┼──────┤│6│101年7月│第二個地方,你陳菊作為高雄地方的大家長,你│陳武進│被害人陳菊部分係經│1.追加自訴部│││12日「2100│到現在連你弟弟陳武進幹了什麼事,你都不知道│陳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分:│││掏新聞」、│,你陳武進不是很威風嗎?縱貫黑白兩道,你可││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原審101年度│││「2100全民│以總管,但是遇到陳啟祥,你一樣阿,跟錢作怪││28105號移送併辦(│審自字第22號│││開講」│,一樣變陳啟祥的 虎阿 ,陳啟祥叫你去找環保局││言論內容同追加自訴│卷一第72頁追││││,叫你去打通李穆生,你就做,所以,陳菊你到││意旨)。│加自訴狀││││現在連這個都搞不清楚,我相信她是知道的阿,│││││││因為知道所以才說謊,明明知道陳武進,每天在│││2.陳菊告訴部││││高雄喬事情,還要騙,說她弟弟不在高雄在宜蘭│││分:││││。│││雄檢101年度│││││││他字第5983號│││││││卷第1至2頁│├─┼─────┼─────────────────────┼────┼─────────┼──────┤│7│101年7月│㈠林益世的案子已經到了峰迴路轉的階段了,其│陳武進│1.本次節目經提起自│1.追加自訴部│││30日「2100│實陳啟祥是個可憐人,當然啦,他的汙染是可│李穆生│訴之言論內容為㈠│分:│││全民開講」│恨的!但他是在新舊門神之間的拉扯之下,他│陳菊│。│原審101年度││││陷入一個非常困難的情況,那新門神是誰呢?││2.被害人李穆生部分│審自字第22號││││新門神怎麼跟林益世進行角力呢?林益世成為││係經臺灣高雄地方│卷一第73至74││││秘書長,跟陳啟祥要6300萬,新門神難道坐視││法院檢察署101年│頁追加自訴狀││││讓陳啟祥被拉過去嗎?當然不是,新門神最重││度偵字第28069號│││││要的武器就是環保局的壓力,而環保局的壓力││(㈡部分)、3324│2.李穆生告訴││││來自哪裡呢?那環保局的壓力來自哪裡呢?當││2號(㈠㈡部分)│部分:││││然來自李穆生呀!李穆生揚言告我,不過他的││移送併辦│雄檢101年度││││下場會跟林益世一樣,告訴變成是一場笑話嘛││。│他字第6526號││││!而能夠管得動李穆生的只有誰?就只有陳菊││3.被害人陳菊部分係│卷第1頁及││││的弟弟陳武進嘛!這也是陳菊為什麼要公然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他字││││謊,說陳武進都在宜蘭不在高雄,這是一個心││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977號影卷││││虛的表現嘛!││2999號(㈠部分)│第2至4頁││││㈡而我們所知道的許智傑,到環保局兩次關說,││移送併辦。│││││很重要的許智傑,扮演什麼樣的角色,當然是│││3.陳菊告訴部││││扮演,大概是在層級比較低的小弟的角色。而│││分:││││環保局最關鍵的是什麼?當我講過捉放曹這三│││雄檢101年度││││個字,一開始的斷料,是過去徐志明的辦公室│││他字第9144號││││主任,也就是陳啟祥最早地勇的舊門神,最老│││影卷第3頁││││牌的門神,的辦公室主任,是負責 陳志明 跟陳│││││││啟祥在聯繫的,就是現在高雄市現在的副議長│││││││蔡昌達,提出斷料,斷料嘛!環保局配合嘛!│││││││就斷料嘛!而斷料以後,緊接著發了一紙很奇│││││││怪的公文,照講環保局應該對地勇長期污染,│││││││被開過11次罰單的地勇,應該給他停斷水斷電│││││││,勒令停工啊!他對別的公司也如此啊!為什│││││││麼對地勇獨有青睞?為什麼發了一紙虛文,叫│││││││中鋼跟其它的公司,來給陳啟祥斷料呢?然後│││││││緊接著就有六波的民意代表,絡繹不絕的到環│││││││保局,去進行關說,而最後在5月31號,整個│││││││環保局轉向,把這份斷料的公文取消,中間的│││││││問題在哪裡?李穆生其實無意中已經透露了,│││││││3月5號帶了五個友人,到享溫馨KTV的包廂│││││││裡去,你承認的啊!做什麼?哪些友人?││││├─┼─────┼─────────────────────┼────┼─────────┼──────┤│8│101年8月│㈠這基本上是高雄在辦,在辦陳菊的弟弟陳武進│陳武進│1.本次節目經提起自│1.追加自訴部│││1日「2100│,他們從 蘇嘉全 擔任屏東縣長,由他的哥哥在│李穆生│訴之言論內容為㈠│分:│││全民開講」│外面喬,於是就產生了一種地方上他去圖利的││。│原審101年度││││模式,所以他們不在政府裡擔任職務,可是具││2.被害人李穆生部分│審自字第22號││││代表性,皇親國戚呀!又具有相當多的人脈,││係經臺灣高雄地方│卷一第118至││││由他們來處理,作為綁標、收賄的中心是比較││法院檢察署101年│119頁追加自││││方便的。所以才會由屏東發展出蘇嘉全、蘇嘉││度偵字第33242號│訴(一)狀││││富;高雄的陳菊和陳武進;嘉義的張花冠和他││(㈡部分)移送併│││││妹妹。(李濤:但這裡頭沒有關係)來,關係││辦。│2.李穆生告訴││││在於這個吳銘圳,這是四位教授之一,陳武進│││部分:││││把他介紹到高空大當系主任,助理教授當系主│││雄檢101年度││││任是很少很少的。高雄市 調處 的主任親自去壓│││他字第7977號││││他,吳銘圳就是陳武進帶到高雄去,負責進行│││影卷第4至5││││所謂的評委裡面這些學者專家教授去call的一│││頁││││些核心人物。(李濤:這必須吳銘圳很直接坦│││││││承這樣發生的一個事情。)我這樣說好了,李│││││││穆生昨天壹週刊打給他,他原來是臺南縣環保│││││││局局長,因為 永生 弊案被起訴,丟了官,被陳│││││││武進拉到高雄擔任環保局長,昨天壹週刊問他│││││││,他也不知道被陳啟祥爆料多少,有沒有被錄│││││││音,所以心虛嘛,陳菊也希望他辭掉啦!他的│││││││聲明是沒有向陳啟祥索賄,那有沒有收賄呢?│││││││李穆生基本上、吳銘圳都是高雄陳菊弟弟陳武│││││││進整個進行所謂的環保工程綁標集團的核心人│││││││物。│││││││㈡李穆生又說他在3月5日帶五個友人到高雄五│││││││福二路的享溫馨KTV。我還是要再追問,那五│││││││個友人是誰?你李穆生為什麼不敢說呢?那5│││││││個友人是誰?明明那天下午就在開會,要決定│││││││要不要對地勇用行政命令斷料。你那5個友人│││││││是誰?斷料的目的何在?││││├─┼─────┼─────────────────────┼────┼─────────┼──────┤│9│101年8月│㈠葉雅強在高雄擁有很多環保公司,葉雅強跟誰│陳武進│1.本次節目經提起自│1.追加自訴部│││2日「2100│特別好,跟 李崑澤 也就是陳菊的姪子,李穆生│李穆生│訴之言論內容為㈠│分:│││掏新聞」、│就是透過葉雅強認識陳武進的。葉雅強明明是││㈡㈢。│原審101年度│││「2100全民│高雄的公司怎麼會牽扯到嘉義的案子呢?因為││2.被害人李穆生部分│審自字第22號│││開講」│他就是屬於南臺灣的綁標集團一起的。││係經臺灣高雄地方│卷一第119至││││㈡葉雅強在環境工程界是喊水會結凍的人,可以││法院檢察署101年│121頁追加自││││說是最有辦法,可以直通陳菊辦公室的,可以││度偵字第33242號│訴(一)狀││││直通陳武進、李穆生的,另外4個收押教授有││(㈣部分)移送併│││││3個來自高雄。六個收押裡面有四個來自高雄││辦。│2.李穆生告訴││││,怎麼回事呢?難道是,所謂綁標集團要有核│││部分:││││心,然後要跟各地結盟,如果核心是以市長的│││雄檢101年度││││弟弟為首,它到嘉義這邊就找到以妹妹為首,│││他字第7977號││││形成綁標集團的核心菁英,派到嘉義來,形成│││影卷第5至6頁││││所謂的採購貪污弊案,收押的裡面就藏了這樣│││││││的玄機。明明是嘉義的案子怎麼會由高雄地檢│││││││署來辦呢?│││││││㈢因為環保工程的的很多、金額不大,所以你必│││││││須要做到規模經濟,也就是說你不能只做一個│││││││,若只做一個賺的錢還不夠我去酒店去找一個│││││││小姐,所以必須要跨區域去做策略聯盟,誰來│││││││做最好呢,最好是不具公職身分的,市長的弟│││││││弟妹妹、親信等,所以由高雄為核心,跟嘉義│││││││、臺南就發展出策略聯盟,所以才可以說到為│││││││什麼這次嘉義採購案裡頭會出現大部分都是來│││││││自高雄的,我先講最關鍵的人,葉雅強在高雄│││││││是喊水會結凍(臺語)的廠商,我說一個你們│││││││就懂了,最近李穆生開始有名了,李穆生原來│││││││是臺南縣環保局局長,因為涉案,所以丟了官│││││││,他希望能進入陳菊陣營,就找了葉雅強去找│││││││陳菊,可是陳菊那時候喜歡另外一個人,叫做│││││││ 蕭裕 正,所以 蕭裕正 擔任環保局局長,而蕭裕│││││││正背後是一個最近也很紅的人,叫洪智坤,所│││││││以李穆生透過葉雅強的關說就失敗了。後來因│││││││為蕭裕正涉嫌弊案所以沒幹了,而洪智坤則被│││││││陳武進取代了,而葉雅強就透過陳武進把李穆│││││││生介紹給陳菊,成功了,擔任環保局長。所以│││││││李穆生、葉雅強、陳武進就成為一個非常堅強│││││││的金三角關係,接著再從宜蘭拉進了吳銘圳,│││││││就成了堅強的四人幫,四人幫的頭是陳武進,│││││││環保局長握有行政權的叫李穆生,廠商代表叫│││││││葉雅強、學者專家代表叫吳銘圳,成為堅強的│││││││綁標四人幫。│││││││㈣那我接著就要說了!陳武進,來,我們,我昨│││││││天看了這個,高雄的地檢署去嘉義辦的這個採│││││││購案,裡面十三個聲押的名單以後啊,我驚訝│││││││之餘啊,我真的要向李穆生再問一個問題,我│││││││一直在問這個問題(李濤:你請說),3月5│││││││號(李濤:哪一年?)今年,3月5號,當時│││││││候我說,陳武進在高雄,五福二路享溫馨KTV│││││││,有一個專屬的包廂,跟李穆生在裡面有密會│││││││,當天有密會,李穆生後來承認他當天確實帶│││││││了五個友人,五個友人到享溫馨KTV,但是否│││││││認他跟陳武進見面。我現在要追問李穆生,他│││││││說你有當事人澄清專線嗎?我追問李穆生,你│││││││那五個友人的名字現在可以說了吧?你那五個│││││││人的名字可以說了吧?這五個人,你沒有講過│││││││這五個人的名字!...你現在李穆生可以提出│││││││來了,為什麼3月5號到享溫馨KTV裡面,你│││││││的那五位友人裡面,今天被聲押被收押的比率│││││││如此之高?你該提出說明啊,那你跟這個弊案│││││││有沒有關係?││││├─┼─────┼─────────────────────┼────┼─────────┼──────┤│10│101年8月│而現在收押的人裡有兩個非常關鍵,一個叫吳銘│陳武進││原審101年度│││3日「2100│圳,一個叫葉雅強,在整個綁標集團裡面,吳銘│││審自字第22號│││全民開講」│圳可以說是學者召集人,葉雅強是廠商召集人,│││卷一第121頁││││這當中不只他們兩個跟陳武進關係良好,另外陳│││追加自訴(一││││美霞,就是被聲押之後20萬交保,另一個叫 方煥 │││)狀││││銘,他是元科環保公司的,也是被聲押之後被交│││││││保,葉雅強因為堅不吐實因為葉雅強是李穆生、│││││││陳武進和外面環保廠商之間非常重要的聯繫,錢│││││││很多是從這邊出去的,所以葉雅強是關鍵,所以│││││││這就是為了要抓住後面的大咖,那當然就是陳武│││││││進,那陳武進要操作必須要透過李穆生,只要陳│││││││武進也說他不是公務員呀,如果這兩個關鍵人物│││││││不認真問,就逮不出後面那個人了。││││└─┴─────┴─────────────────────┴────┴─────────┴──────┘附表二(被告林瑞圖部分)┌─┬─────┬─────────────────────┬────┬─────────┬──────┐│編│節目時間及│言論內容│被害人│備註│自訴/告訴意││號│名稱││││旨卷證出處│├─┼─────┼─────────────────────┼────┼─────────┼──────┤│1│101年7月│㈠我們今天有拜託這三個公文,請一個高雄的大│陳武進│1.本次節目經提起自│1.自訴部分:│││6日「新聞│咖議員幫我們跟他們要,其實我們早就有了,│李穆生│訴之言論內容為㈢│原審101年度│││夜總會」│但我們故意跟環保局要這三份公文,然後環保││㈣│審自字第22號││││局一直在那邊拜託拜託,怕的要死說救救他們││2.被害人李穆生部分│卷一第5至6頁││││的命不要要這三份公文,我跟邱毅快笑死了。││係經臺灣高雄地方│自訴狀││││㈡許智傑就是去找跟陳菊有關係的姓陳啟祥的││法院檢察署101年│││││找他去喬環保局的斷料問題,就是程彩梅去││度偵字第28104號│2.李穆生告訴││││找許智傑的呀!││(㈠㈡㈢部分)移│部分:││││㈢許智傑有沒有姓陳的,那個姓陳的跟陳菊關係││送併辦。│雄檢101年度││││深厚?政策才會急轉彎啦,公文反應怎麼這麼│││他字第5900號││││快,一定要有強力人士,且許智傑當過市長,│││卷第2至3頁││││那公文上呈到市長室,市長要不要先查一查、│││││││看一看?高雄市環保局如果是針對地勇違法的│││││││事情,怎麼會去要求中鋼停料?這裡面擺平地│││││││方政府一定有拿錢呀!那圖中那群利益團體我│││││││剛剛有講,跟陳菊有關係深厚的人被拜託去跟│││││││環保局喬!│││││││㈣環保單位所做的行政處分通常都是開罰單,之│││││││後才是勒令停業,之後才是斷水斷電,怎麼會│││││││有嚴禁別人停止供料呢?而且環保局很急著發│││││││公文,5月20幾號會勘紀錄先說公文指示建議││││││││,可是中鋼照常停料,5月30日又發公文,6││││││││月1日又更改發個公文說前面作廢;6月4日││││││││又發一個公文要開協調會,人家地勇跟中鋼的││││││││事別人都不急,你環保局急什麼?│││││├─┼─────┼─────────────────────┼────┼─────────┼──────┤│2│101年7月│㈠環保局這件事,許智傑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陳武進│1.本次節目經提起自│1.自訴部分:│││7日「週末│為,承辦人員不是李穆生,這個不是他擬的,│李穆生│訴之言論內容為㈢│原審101年度│││開講」│但是他交代的,你看他寫嚴禁,你一個地方政││。│審自字第22號││││府可以這樣跟國營事業說嗎?││2.被害人李穆生部分│卷一第6頁自│││││㈡環保局裡頭簽文的人也是有偷偷告訴我,是誰││係經臺灣高雄地方│訴狀│││││逼他們簽的,3月23號高雄市環保局是嚴禁中││法院檢察署101年││││││鋼斷料,5月30日也是持續要求斷料,但為什││度偵字第28104號│2.李穆生告訴│││││麼6月1日整個政策大改變?││(㈠㈡㈢部分)移│部分:│││││㈢陳啟祥確實有去找過國民黨民進黨,立委也有││送併辦。│雄檢101年度│││││找,但找 林國正 沒有用,許智傑才有用,許智│││他字第5900號│││││傑透過陳菊的弟弟以及高雄市三個議員去跟環│││卷第2至3頁│││││保局溝通,所以才會有5月30日的公文,大轉││││││││彎,6月1日才會說公文無效,他找了立委加││││││││議員。│││││├─┼─────┼─────────────────────┼────┼─────────┼──────┤│3│101年7月│㈠我剛去一趟高雄,這一點是確定的,我去確認│陳武進││追加自訴部分│││9日「新聞│過的,許智傑他確實有跟環保局局長李穆生,│││:│││夜總會」│而且有去環保局,去把他帶…跟陳武進,陳武│││原審101年度││││進用電話進去,陳菊的弟弟呀,陳武進是打電│││審自字第22號│││││話進去交代說現在許委員要去找你。這是第一│││卷一第74至75│││││點。│││頁追加自訴狀│││││㈡人家這個裡面都告訴我,現在我也不能把告訴││││││││我的人講名字出來,會害死他沒有工作阿!陳││││││││武進打電話進去,他說許智傑要去找你們,有││││││││關於中鋼的那個爐渣料、爐下渣的料還有船鋼││││││││的料,那些廢料的問題,你們把他那個禁的斷││││││││料的問題,你們配合許委員下去講,他有打電││││││││話進去的,怎麼會沒有呢?不然國民黨三個議││││││││員,包括議長去講都沒用啊!為什麼他們去講││││││││都沒用,不同派、不同黨,南部地區哪有管你││││││││什麼,你要來講的就是要民進黨,否則的話你││││││││不可能讓我幫你發這張公文(李艷秋:而且一││││││││定要在市府使得上力氣的人對不對?)因為你││││││││一個公文,這個我們調查員,大調查員在這裡││││││││,你一個公文從市政府的環保局要出去,給一││││││││個不屬於市政府的,比市政府那個管,大概中││││││││央單位的,你一定要經過市長蓋章,這是一個││││││││程序,必須要的公文流程。因為他代表了一份││││││││正式的公文要出去,市長都要知情(所以你覺││││││││得市長是知情的)市長都一定知情,我議員、││││││││立法委員我都做過,我怎麼不曉得?│││││├─┼─────┼─────────────────────┼────┼─────────┼──────┤│4│101年7月│㈠所以那個我們在高雄,我有一個那個,高雄市│陳武進│1.本次節目經提起自│1.追加自訴部│││27日「新聞│環保局的官員,他並不是在9個約談名單,可│李穆生│訴之言論內容為㈠│分:│││夜總會」│是他也即將要約談的名單,因為他也趕快要把│許智善│㈢㈣㈤㈥㈨。│原審101年度││││這種訊息要告訴我們..,他們說有6張公文,│陳菊│2.被害人李穆生部分│審自字第22號│││││為什麼政策急轉彎?其實都是李穆生局長交代││係經臺灣高雄地方│卷一第75至77│││││辦的,都是李穆生交辦的。( 李豔 秋:環保局││法院檢察署101年│頁追加自訴狀│││││已經有9個官員被約談,可是這裡面就是沒有││度偵字第28103號││││││局長...)下禮拜,我們觀眾你可以看看,你││(㈠㈢㈥㈦㈨部分││││││可以見真章,而且會搜索兩個很重要的機關。││)、33242號(㈣│2.李穆生告訴│││││㈡陳啟祥那時候拿出來的,那6張光碟沒有什麼││㈤㈥部分)移送併│部分:│││││重要性,後來因為陳啟祥發覺他不能脫身,就││辦。│雄檢101年度│││││叫他兒子另外拿這3張光碟,據我知道的,一││3.被害人許智善部分│他字第6519號│││││片是程彩梅跟陳武進的收賄過程的錄音。││係經臺灣高雄地方│卷第1至2頁│││││㈢陳啟祥的女友程彩梅有跟那個陳武進見面,也││法院檢察署101年│及101年度他│││││把他錄的,這一些光碟過程都有,第一片陳武││度偵字第28106號│字第7977號影│││││進, 陳耀中 ,他以前是前立法委員 林宏忠 的助││(㈤㈧部分)移送│卷第7至8頁│││││理,那林宏忠跟誰最好, 陳哲男 ,高雄的前立││併辦。││││││委。││4.被害人陳菊部分係│3.許智善告訴│││││㈣另外交出來的這三張光碟才是重點,就是陳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部分:│││││祥、程彩梅跟那個陳武進見面的當場錄的都有││院檢察署102年度│雄檢101年度│││││,( 陳鳳馨 :你要先確定人家有見面呀!),││偵字第2999號(㈦│他字第6645號│││││有見面,確實有見面,等一下我再講李穆生跟││部分)移送併辦。│卷第1頁│││││許智傑他弟弟許智善到底收了多少錢,陳武進││││││││到底他這個金額是多少,這光碟都有講。│││4.陳菊告訴部│││││㈤還有一部份補充一下,陳武進後來他收了程彩│││分:│││││梅多少錢?我們是到目前還沒有得到這個金額│││雄檢101年度│││││,但是陳武進卻是給了高雄市環保局局長李穆│││他字第9144號│││││生30萬;再來,許智傑的弟弟叫做許智善,善│││影卷第3至4│││││就是大善人那個善,他也拿了30萬( 李豔秋 :│││頁│││││你的意思是說許智傑沒有拿錢嗎?),沒有,││││││││許智傑他們,是他弟弟拿嘛!他弟弟就是他的││││││││白手套啊!(李豔秋:你這個人名跟錢都出來││││││││的話,要有一點證據了),我要把這個事實告││││││││訴我們全國觀眾朋友,他怎麼貪贓枉法,我們││││││││就要把他抖出來。││││││││㈥陳武進沒有那麼慷慨,以前我在當組織部主任││││││││的時候,他是我的…,說實在他沒那麼慷慨,││││││││我跟你說啦,有時候是分個紅就好了啦,陳武││││││││進給這些人喝涼水而已啦,李穆生也算是他底││││││││下的人啊!他姊姊,陳菊的高雄市環保局局長││││││││,我地下市長給你個30萬,走路工還是讓你喝││││││││個涼水,叫那些官員把那些政策急轉彎。(李││││││││豔秋:這個我們還是要找一些證據的)這個我││││││││說光碟裡面嘛!││││││││㈦報告主持人,這一張公文才是重要,這個是環││││││││保局的官員5月17號,你知道他是派誰出來做││││││││這個會勘記錄嗎,副秘書長許傳盛,(陳鳳馨││││││││:所以比李穆生的層次還高)比局長層次還高││││││││,這個直接就是市長室的人,他要呈報給陳菊││││││││市長(李豔秋:這個公文我們看過啦),對,││││││││我們看過,所以他們現在特偵組也在問這一張││││││││公文,是怎麼樣子,你們怎麼讓他們政策急轉││││││││彎的開始,(李豔秋:市長知不知情),對,││││││││也在問,那你這個許副秘書長,你會主持這樣││││││││的會議,層級高過於高雄市環保局,所以不只││││││││在高雄市環保局是有問題的,到達陳菊的市長││││││││辦公室,這些都已經有問題,你為什麼這樣政││││││││策急轉彎呢?││││││││㈧因為高雄喔,說實在話,陳武進他們跟許智傑││││││││他弟弟,他們有一個弟弟幫,就是專門在控制││││││││這些招標啦、環保啦、什麼工程啦,公共工程││││││││都是他們在搞的。││││││││㈨這個陳武進他在高雄有一個招標集團,專門在││││││││做招標的。他這個招標集團,他是專門聘請一││││││││些環保學者,來評一些環保類的、什麼類的、││││││││工程類的,一些大學者來做評審,有一個宜蘭││││││││大學的講師,就是現在已經也沒有在那邊教,││││││││現在都在那邊做一個招標,都要聽陳武進的,││││││││你哪一個跟他們,哪一個標你要給誰呀,大家││││││││先講好價格,你就給他標了呀!是真的呀,包││││││││括到,我跟你講那種環保回收的,洗街頭的,││││││││那種統統對外招標都是他們來評定的。(李豔││││││││秋:就是說你要來包這個)都是他們評定,你││││││││不管包環保各項公共工程,一定要透過陳武進││││││││這個集團(陳鳳馨:你這樣不就變成南港展覽││││││││館的吳淑珍跟余政憲了嗎?)對,統統這些評││││││││審委員都是陳武進的人,你今天有任何廠商要││││││││進來得這個標先跟我談好,就是這樣子。│││││├─┼─────┼─────────────────────┼────┼─────────┼──────┤│5│101年7月│㈠怎麼可能沒有這回事,這是本節目講得太準了│陳武進│1.本次節目經提起自│1.追加自訴部│││30日「新聞│嘛!剛剛我們提到的,起訴第一個時間搜到陳│李穆生│訴之言論內容為㈠│分:│││夜總會」│啟祥的6塊光碟都是林益世這邊的,其餘都沒││㈡㈢㈣㈤㈥│原審101年度││││有涉嫌到誰,他不能變為汙點證人,陳啟祥就││2.被害人李穆生部分│審自字第22號│││││叫他兒子,還有3個光碟拿出來,就是有陳武││係經臺灣高雄地方│卷一第78至80│││││進和程彩梅的對話...那為什麼我上禮拜會講││法院檢察署101年│頁追加自訴狀│││││到高雄市環保局長收了,陳武進拿給他30萬,││度偵字第28997號││││││許智傑立法委員的弟弟許智善,陳武進為什麼││(㈢部分)、3324│2.李穆生告訴│││││也拿給他30萬,這裏面都已經挑明了,而且把││2號(㈠部分)移│部分:│││││數字都已經講出清楚了,(李艷秋:所以拿出││送併辦。│雄檢101年度│││││他們的收條呀,收錢有收條呀!)收條在光碟│││他字第6525號│││││錄影帶這個也都有證人的,這個都會錄到的,│││卷第1頁及10│││││所以算是講得可能是太準了,讓特偵組不太有│││1年度他字第│││││面子。│││7977號影卷第│││││㈡3片光碟我也講出來,第一塊是程彩梅跟陳武│││8頁│││││進的,那個錄音對話的光碟都有了嘛!第二塊││││││││是陳耀中的,就 中耀 的這個部分也有,再來是││││││││那個中聯的也都有。││││││││㈢他跟陳啟祥去交代李穆生呀!( 馬在勤 :所以││││││││需要一段聯繫)對,需要這一段連繫,可能特││││││││偵組還在追蹤,他可能還要再鉤到高雄市環保││││││││局長,因為有9個官員都說,我們斷料、我們││││││││要供料、我們要會勘,都是局長指示的,他們││││││││特偵組現在查都推到李穆生的身上,那現在我││││││││又把他的層級升高到高雄市副祕書長許傳盛。││││││││㈣陳武進當然包大塊的,他是統包,那個分給他││││││││們大家吃個紅,這個叫做茶水費,連那個許智││││││││傑立委,他只不過是陳武進的一個小弟,就是││││││││幫他傳話的人,所以他弟弟有許智善也分了30││││││││萬。││││││││㈤如果在南部的工程界,大家都知道,不只在南││││││││部,你從濁水溪以南以下通通都知道,因為陳││││││││武進有組一個沒有登記的公司,叫招標集團的││││││││一種類似公司,他是聘請宜蘭大學的講師,他││││││││們是評審,譬如像環保類的評審委員,委員都││││││││由他來找,或是找一個他現在有一個是高雄空││││││││大的主任跟一個教授,他們來組一個評審集團││││││││,這些評審委員都是他們找來組成的,這都學││││││││界,因為要學界才能當委員(李艷秋:所以我││││││││說要給誰得標?),對,陳武進就去找這個廠││││││││商說你們要有意來得標,來,你價碼出來,他││││││││們只是說負責評審讓你得到標,得到標以後這││││││││一段的錢他們就收走了(李艷秋:那如果我有││││││││好幾家廠商都要得這個標呢?)就像那個,他││││││││們就來大家比價麻(李艷秋:比價?我就投標││││││││比價呀?!)比如我比價,陳武進厲害的地方││││││││在於,如果很多家要,那就我來得,然後再來││││││││包給這3、4家,一點小意思紅包遮口費,這││││││││就是搓圓仔湯啦。你們都要標,不要啦!你們││││││││就陪我就好,到時候再發包出去給一點吃紅。││││││││㈥雲林、嘉義縣,特偵組已經掌控很多,從2006││││││││年到2012年,這期段的環保啦、掃街的、資源││││││││回收,公共工程一大堆,他們大概都會監聽到││││││││了(李艷秋:那跟陳武進什麼關係?)是他在││││││││,他是頭頭耶!(李艷秋:他還跨高雄呀?)││││││││他還從高雄跨到雲林、嘉義縣都有呀,嘉義市││││││││沒有啦!(李艷秋:怎麼可能?)怎麼不可能││││││││!│││││├─┼─────┼─────────────────────┼────┼─────────┼──────┤│6│101年7月│㈠這一次為什麼雄檢要去嘉義辦?你知道這幕後│陳武進││追加自訴部分│││31日「新聞│的弟弟幫,就是陳菊的弟弟陳武進、許智傑的│││:│││夜總會」│弟弟許智善,他們有一個弟弟幫,就是在做一│││原審101年度││││個公共工程或環保,他們去找一些學者。(拿│││審自字第22號│││││出一張紙板,紙板做成黑桃A撲克牌樣式,中│││卷一第80至82│││││間寫有「陳武進」3字),這就是陳武進!為│││頁追加自訴狀│││││什麼雄檢去到嘉義辦,因為他們都是新潮流系││││││││統,他本來是邀請一個學者,今天他的辦公室││││││││也被搜索,他以前是蘭陽學院的一個助教而已││││││││,後來陳武進把他弄到高雄市當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評審,由他做召集人,就是他們有做運作││││││││。││││││││㈡那你今天整個標都是被他們做一種壟斷性的,││││││││大家懂工程的都知道,一個標你要有資格標,││││││││你要符合資格才有技術標,才可參加價格標。││││││││他在評審為委員都是他們這個弟弟幫控制住,││││││││就是他都找這些評審委員來談,那由這個以前││││││││蘭陽技術學院的助教,現在是高雄空中大學的││││││││系主任,也是高雄市公共工程委員會的那個評││││││││審。因為這個標也是連續是跟這個有關係的,││││││││整個弟弟幫,今天的搜索只是個引言而已。││││││││㈢公共工程的評審就是5個,他就是他一個嘛,││││││││他再找另外3個人來,就是陳武進叫吳銘圳去││││││││找,5個裡就有4個了嘛!其中一個是很公正││││││││性的,傻傻的去參加人家的評審,他就算反對││││││││也沒有用呀,資料就會丟到我們身上來了啊!││││││││(李豔秋:那錢怎麼分?)錢是陳武進他們去││││││││分的,因為有告訴我的委員他們是講說,他們││││││││不曉得金額。││││││││㈣廠商是這樣子啦,他會找一些他比較熟悉的廠││││││││商一起來,他跟他講說,我現在有一個案,你││││││││要不要?你要出多少?就跟這些人談判,如果││││││││這個標是1千萬,然後看他們報多少來,最高││││││││的他會得標,然後告訴哪一個教授說這個資格││││││││標在審查的時候或技術標審查的時候,你就給││││││││這個過,你還要再兩家或三家來陪標,但是要││││││││稍微分一點紅包給人家來陪標的人。...但是││││││││有的學者不是跟他們中間人一掛的,差不多5││││││││票,吳銘圳嘛!他去找2個就是3比2了,如││││││││果比較保險他再找3個,就是4比1了。│││││├─┼─────┼─────────────────────┼────┼─────────┼──────┤│7│101年8月│㈠如果說要把陳武進整個事證要弄清楚,就是要│陳武進│1.本次節目經提起自│1.追加自訴部│││1日「新聞│找這些教授,因為這些教授是他陳武進找來的│李穆生│訴之言論內容為㈠│分:│││夜總會」│。││㈡│原審101年度││││㈡陳武進是差不多在一個多月前我來上節目的時││2.被害人李穆生部分│審自字第22號│││││候,我就已經講他了!講他的時候已經隱隱約││係經臺灣高雄地方│卷一第122頁│││││約在講一些教授,這些評審委員都是在聽他的││法院檢察署101年│追加自訴(一│││││,那個叫他怎麼做怎麼做,你要拿什麼案,那││度偵字第33242號│)狀│││││個廠商要給我幾%,我再分你們幾%,其實主││(㈢部分)移送併││││││導者是吳銘圳,教授的主導者,吳銘圳接受陳││辦。│2.李穆生告訴│││││武進的指使,再去找一些委員來做評審。│││部分:│││││㈢(李艷秋:阿圖兄,他講沒有收30萬,而且這│││雄檢101年度│││││個案子他跟陳武進是沒有談過的。)他應該要│││他字第7977號│││││告我啊!(李艷秋:他有說要告你啊!)沒有│││影卷第9頁│││││!李穆生還沒有!那你今天就是說我已經講陳││││││││武進拿給你30萬,而且是公開講了好幾十遍,││││││││那你應該要告。那你今天我說實在你要辭職,││││││││你是因為,你要這個叫斷尾求生,那你保護陳││││││││菊,給你的提拔之恩。因為你在臺南當官的時││││││││候,他在台南市當官的時候也是出事的。(李││││││││艷秋:兩個弊案。沒有啦!人家後來都清白了││││││││!後來都無罪嘛!)我也不知道他為什麼會無││││││││罪,那種證據鑿鑿的東西。│││││├─┼─────┼─────────────────────┼────┼─────────┼──────┤│8│101年8月│㈠吳銘圳是由陳菊的弟弟陳武進介紹張瑛姬跟他│陳武進││原審101年度│││2日「新聞│們說,這一群學者很好用的不用幾萬塊你就可│││審自字第22號│││夜總會」│以處理好了,而且處理得舒適舒適,保證都沒│││卷一第122至││││事。│││123頁追加自│││││㈡吳銘圳他是以前蘭陽技術學院的助教而已耶(│││訴(一)狀│││││李艷秋:助理教授啦!)助理教授叫助教啦!││││││││馬上他升過去就當副教授,到高雄,(李艷秋││││││││就當系主任),對,又當系主任,他是陳武進││││││││拉來的耶!││││││││㈢(李艷秋:所以你這個高雄的一個連結,我今││││││││天我沒有案子,我跑到你嘉義去踩你的地盤,││││││││其實是不可能的事情。)當然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蔡昌達他是民進黨籍的副議長,那時候││││││││他在控告地勇,那個階段地勇是找林益世的,││││││││所以兩邊他們在鬥,幕後的大老闆是誰?就是││││││││陳武進啊!他們的領頭羊叫陳武進,像許智傑││││││││、蔡昌達都是他的「虎仔(臺語)」而已,你││││││││讓我念一個詩句給大家聽看看啦:「南部弟弟││││││││妹妹幫,拿錢辦事太囂張,搶標綁標洩評委,││││││││橫行南部無人擋,出事兄姐都裝傻,因為清譽││││││││受重傷,姐姐妹妹貪起來,檢調通通抓光光。││││││││」我這禮拜二自己去嘉義蒐集資料,我會拿回││││││││來。│││││└─┴─────┴─────────────────────┴────┴─────────┴──────┘附表三(聯合報101年7月20日A8版內容)┌─────────────────────┐│㈠邱毅說:「洪智坤與他談了高雄市長陳菊的││弟弟陳武進和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李穆生的││『關係』,並說陳武進加入陳菊核心後,就││形成『幫派式的組織』,這些人跟他曾舉發││的『老江湖碳烤店』案是原班人馬、不謀而││合」。││㈡邱毅說:「他和洪智坤為何見面不能對外說││明,『只能說是有人撮合、不期而遇,而且││相談甚歡』,後來他與洪智坤就沒有再見過││面,不過陸續有透過『中間人』接觸,洪智││坤還曾提供多張照片,其中有一張是陳武進││、李穆生和廢五金業者的合照,當時不知道││那個業者是誰,『現在想起來,那個人可能││是陳啟祥』」。│└─────────────────────┘附表四┌──┬─────┬───┬─────────────────────┬───┬─────────┐│編號│節目名稱│行為人│告訴意旨(言論內容)│提告者│移送併辦案號│├──┼─────┼───┼─────────────────────┼───┼─────────┤│1│101年7月│邱毅│許智傑有沒有跟新門神還有環保局長在裡頭的│高雄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6日「210││VIP包廂談的事,有可能從簽約之後又復料都是│政府│察署103年度偵字第│││0掏新聞」││免費的嗎?有可能嗎?││4647號│││、「2100全│││││││民開講」│││││├──┼─────┼───┼─────────────────────┼───┼─────────┤│2│101年7月│林瑞圖│許智傑透過陳菊的弟弟以及高雄市三個議員去跟│高雄市│同上│││7日「2100││環保局溝通,所以才會有5月30日的公文,大轉│政府││││週末開講」││彎,6月1日才會說公文無效。│││├──┼─────┼───┼─────────────────────┼───┼─────────┤│3│101年7月│邱毅│嚴禁是李穆生的史無前例的,是他下的命令,最│高雄市│同上│││8日「2100││後的解套也是許智傑去見李穆生的,陳啟祥跟中│政府││││週末開講」││鋼的簽約2年前6300萬,2年後林益世要8300萬│││││││是沒有成的,可是約是簽成的,如果約能簽成,│││││││一定不可能是免費的,而且之後還有售後服務,│││││││就是之後的斷料還有斷料的恢復,這部份環保局│││││││的政策轉向可能是免費的嗎?這種售後服務有可│││││││能是免費的嗎?江湖不是這樣的。│││├──┼─────┼───┼─────────────────────┼───┼─────────┤│4│101年7月│邱毅│㈠(前略)這些肉桶幫,地勇這種污染這麼嚴重│高雄市│同上│││11日「2100││的公司荼毒當地人民,照講,環保局勢可以勒│政府││││全民開講」││令它停業的,可是他沒有,給了他們一個虛假│││││││的斷料公文,誰去幫他陳情,前面是5波議員│││││││,最後是最關鍵的,也就是使李穆生轉向的,│││││││就是立委許智傑。│││││││㈡環保局長李穆生是很難剃頭的,許智傑沒有找│││││││到陳武進?許智傑沒有先去找了李昆澤後介紹│││││││了陳武進?李穆生會同意環保局的斷料禁令,│││││││最後取消?...│││├──┼─────┼───┼─────────────────────┼───┼─────────┤│5│101年7月│林瑞圖│所以那個我們在高雄,我有一個那個高雄市環保│高雄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27日「新聞││局的官員,他並不是在9個約談名單中,可是他│政府環│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夜總會」││也即將要約談的名單,因為他也趕快要把這種訊│保局│4646號│││││息要告訴我們...為什麼有這樣的急轉彎,都是│││││││李穆生局長交辦的...那個陳武進收了程彩梅多│││││││少錢?我們是到目前不知道,但是陳武進卻是給│││││││了高雄市環保局局長李穆生30萬...李穆生也算│││││││是他底下的人啊....我地下市長給你30萬,走路│││││││工還是讓你喝個涼水,叫那些官員把那些政策急│││││││轉....那你這個許副秘書長,你會主持這樣的會│││││││議,層級高過於高雄市環保局,所以不只在高雄│││││││市環保局是有問題得,到達陳菊的市長辦公室這│││││││些都已經有問題....這個陳武進他在高雄有一個│││││││招標集團,專門在做招標的....他這個招標集團│││││││,他是專門聘請一些環保學者,來評一些環保類│││││││,什麼類,工程類的一些大學者來做評審,有一│││││││個宜蘭大學的講師,就是現在已經也沒有在那邊│││││││教,現在都在那邊做一個招標的,都要聽陳武進│││││││的,你哪一標你要給誰,大家先講好價格,你│││││││就給他標了..我跟你講呦,那種環保回收的,洗│││││││街頭的,那種統統會對外招標,都是他們在評定│││││││的....你不管包環保各項工程,一定要透過陳武│││││││進這個集團....統統這些評審委員,都是陳武進│││││││的人,你今天有任何廠商要進來,想要得這個標│││││││,先跟我們這個談好,先跟我談好了,就是這個│││││││樣子。│││├──┼─────┼───┼─────────────────────┼───┼─────────┤│6│101年7月│林瑞圖│這一張公文才是重要,這是環保局的官員5月17│高雄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27日「新聞││號,你知道他是派誰出來做這個會勘紀錄嗎,副│政府│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夜總會」││秘書長許傳盛,比局長層次還高,這個直接就是││4649號│││││市長室的人,他要呈報給陳菊市長...,所以他│││││││們現在特偵組也在問這一張公文,是怎麼樣子,│││││││你們怎麼讓他們政策急轉彎的開始,.....,那│││││││你這個許副秘書長,你會主持這樣的會議,層級│││││││高過高雄市環保局,所以不只在高雄市環保局是│││││││有問題的,到達陳菊的市長辦公室,這些都已經│││││││有問題,你為什麼這樣政策急轉彎呢?.......│││││││其實環保局都被他們包養了,包養了,都他們包│││││││養了,就是陳啟祥他們在包養。│││├──┼─────┼───┼─────────────────────┼───┼─────────┤│7│101年7月│林瑞圖│因為高雄市環保局九個官員都說我們要斷料,我│高雄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30日「新聞││們要供料,我們要會勘,都是局長指示的啊!│政府環│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夜總會」│││保局│4648號│├──┼─────┼───┼─────────────────────┼───┼─────────┤│8│101年7月│林瑞圖│這個立委跟地方人士都要有啦!環保局一定要有│高雄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30日「新聞││的啦!環保局跑不掉的啦!│政府│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夜總會」││││4649號│└──┴─────┴───┴─────────────────────┴───┴─────────┘附表五┌──┬─────┬───┬─────────────────────┬───┬─────────┐│編號│節目名稱│行為人│告訴意旨(言論內容)│提告者│移送併辦案號│├──┼─────┼───┼─────────────────────┼───┼─────────┤│1│101年7月│邱毅│㈠到第五批去找環保局長都沒用,第六批又找許│陳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6日「210││智傑,許智傑就找了他背後的大咖國舅,所以││察署103年度偵字第│││0掏新聞」││就擺平了環局。許智傑承認兩件事,第一件就││4645號│││、「2100全││是他認識陳啟祥10多年,他家就離他家很近;│││││民開講」││第二他有去關心環局的部份,奇怪許智傑一去│││││││搬出了大咖,禁令就取消了,前面的5批議員│││││││幾乎是藍營議員的大咖都沒用,但為什麼許智│││││││傑搬出那個咖就奏效了?│││││││㈡許智傑有沒有跟新門神還有環保局長在裡頭的│││││││VIP包廂談斷料的事。有可能從簽約到之後斷│││││││料又復料都是免費的嗎?有可能嗎?│││├──┼─────┼───┼─────────────────────┼───┼─────────┤│2│101年7月│林瑞圖│許智傑透過陳菊的弟弟以及高雄市三個議員去跟│陳菊│同上│││7日「2100││環保局溝通,所以才會有5月30日的公文,大轉│││││週末開講」││彎,6月1日才會說公文無效,他找了立委加議│││││││員。│││├──┼─────┼───┼─────────────────────┼───┼─────────┤│3│101年7月│邱毅│許智傑大概五月底去關說李穆生,陳菊的弟弟│陳菊│同上│││9日「2100││就扮演關鍵角色,...。│││││掏新聞」│││││├──┼─────┼───┼─────────────────────┼───┼─────────┤│4│101年7月│林瑞圖│㈠我去確認過的,許智傑是有去找環保局長的,│陳菊│同上│││9日「新聞││陳武進是打電話進去說許智傑現在要去找環保│││││夜總會」││局局長。│││││││㈡大家都叫他(指陳武進)地下市長。│││└──┴─────┴───┴─────────────────────┴───┴─────────┘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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