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信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信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信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之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永錫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103年1月22日│103年1月22日│103年1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6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6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8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35號│103年度訴字第235號│103年度訴字第361號││事實審││││││├───┼───────────┼───────────┼───────────┤││判決│103年4月25日│103年4月25日│103年7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35號│103年度訴字第23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判決││││││├───┼───────────┼───────────┼───────────┤││判決確│103年5月13日│103年5月13日│103年8月12日│││定日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以│├───────┼───────────┤│││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3年1月25日│││├───────┼───────────┤下│下││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8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61號││││事實審││││││├───┼───────────┤空│空│││判決│103年7月3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臺上字第3720號││││判決││││││├───┼───────────┤白│白│││判決確│103年10月29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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