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34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溫思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究為溫思淦抑或甲○○。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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