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全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全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全聲字第351號
聲請人太乙環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旭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3934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3934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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