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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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4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方式(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欄中,應分別表明每筆請求金額應連帶之債務人各為何)。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殷振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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