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務人 潘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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