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401號債權人 簡添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嘉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利息起算日(即退票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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