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 李坤鎔 被告 范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70萬0192元,前經本院裁定命於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即民國105年3月23日)後5日內補正。茲105年2月1日該補正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卻迄未繳納欠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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