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范明達 代理人 蔡宗釗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二、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自民國104年11月起)迄今在何處打零工?工作內容為何?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交通費、醫療費、健保費、其他生活費)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如水電瓦斯費),亦請一併陳報。
五、聲請人應說明居住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是否亦為設籍地?前揭地址所在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該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又聲請人是否有與他人共居?如有,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費)?並請提出前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以其聲請前2年打零工平均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5,000元,如何支付每月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60
0元、醫療費167元(計算式:500元÷3月≒16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健保費642元、其他生活費1,000元,共計8,409元(計算式:6,000+600+167+642+1,00
0=8,409)之必要支出?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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