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4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藍彩虹
王明福
一、債務人藍彩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及督促程序費用,於債權人就債務人藍彩虹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明福向債權人給付。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彩虹為購置車輛,於民國83年1月26日邀王明福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9萬元,期間4年,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固定利率年息18%每月計息,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二)上開債務亦約定:債務人藍彩虹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三)因債務人藍彩虹所欠本金14,166元及自86年12月26日至清償日之利息仍未清償。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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