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69號原告 陳文川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秋香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叁仟壹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