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任子威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應田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楊應祥 、 楊應塘 、 楊應鴻 、 楊應甲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以利本件之送達與後續程序之進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