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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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546號
108年度易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鈺棋選任辯護人查名邦律師(法扶律師)
邱霈云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213號、第8990號、第9469號、第10998號、第13566號、第13885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5263號、第163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曾鈺棋犯業務侵占罪,共陸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參月、參月、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曾鈺棋以代購機票、商品賺取差價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其以向親友招攬、透過親友介紹,或使用網際網路,在PTT代購版(帳號CHRISTY20430)、露天拍賣(帳號YUCHI3118、YUCHI0322)、雅虎奇摩拍賣(帳號Z0000000000)、蝦皮拍賣(帳號YUCHI0322)等處,張貼代購訊息,提供其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不知情之 林俊傑 (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做為收取代購款項之帳戶,因代購匯差等因素造成虧損後,分別於附表一(附表一編號6、編號11、編號12、編號29除外,下同)「付款或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收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因如附表「事由」欄所示原因而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未依約代訂機票或代購商品,而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供己花用。
二、曾鈺棋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以附表一編號6、編號11、編號12、編號29「備註」欄所載之方式,對 張麗美 、 葉婕 瑀、 梁舒雲 、 林玉婷 施用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三、曾鈺棋明知其已無資力支付機票款項,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06年3月1日向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雄獅旅行社)之業務 吳雅筠 訂購不知情之 張立興 、 王新媚 於106年3月9日出發前往日本大阪之來回機票共2張(合計新臺幣【下同】3萬2600元)、曾鈺棋於106年3月11日、106年3月20日出發前往日本東京之來回機票各1張(分別為1萬9400元、3萬900元),致吳雅筠誤信其有付款能力而予以開票,未料曾鈺棋遲未支付款項,致雄獅旅行社須代付張立興、王新媚之機票款項及取消曾鈺棋上開2張日本機票費用,共計4萬630元,曾鈺棋因此獲得上開免予繳付機票費用及取消費用給航空公司之利益。
四、案經 侯信博 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暨侯斯維、魏牧梅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係經被告曾鈺棋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雅筠(雄獅旅行社業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訊息紀錄、告訴人雄獅旅行社提出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電子機票、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提出之匯款紀錄(含網路銀行資料、網路轉帳記錄、銀行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ATM匯款單據)、網路拍賣頁面列印資料、被告YAHOO奇摩帳戶之申登資料、拍賣帳號查詢資料、林俊傑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18日元銀字第1060003067號函附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臺灣銀行安平分行106年5月11日安平營密字第10600015001號函附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6年5月25日高營字第1069500913號函附帳戶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58596號函附帳戶個人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即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等在案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雖經修正並於108年12月25日公
布施行於同年月27日生效,然此次修正僅是將法定刑為罰金部分的數額,依照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的規定,直接在刑法條文本文中將金額提高為30倍,免去換算的繁瑣,並增加法律的明確性,實際上修正前後的法定刑度並無不同,對於行為人並無有利不利之影響,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規定,併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附表一編號6、編號11、編號12、
編號29除外),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附表一編號11、編號12、編號29,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就附表一編號6部分所為,同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二所為,係犯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被告就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間內,以同一原因而使被害人
數次匯款,其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罪63罪、詐欺取財4罪(附表一編號6、11、12、29)、詐欺得利1罪(附表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審酌被告因代購業務經營不善致有虧損,竟辜負告訴人及被
害人對被告信任,而多次為侵占、詐欺取財及得利犯行,造成被害人等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產利益之損害,然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並非欠佳,並無前科之素行,考量附表一、二所示侵占、詐欺之款項,被告均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私下協商給付,盡力彌補所犯之錯。被害人雖有部分具狀或電話表示被告自108年2月間起,有未依約履行分期款項之情形,然此期間被告因逢懷孕、生產等致無法工作之情況,有其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可查(見本院卷二第235頁),而被告再次工作賺錢後,確實有陸續清償部分被害人,亦經渠等電話或具狀表示,故無法因此認被告犯後有惡意不履行賠償之情,復兼衡被告自述其係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已婚,育有6個月之幼子由母親照顧、現獨自居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附表一編號
6、11、12、29詐欺取財罪部分依序量處有期徒刑6月、3月、3月、3月),併予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
㈤宣告緩刑之理由:
⒈按緩刑係附隨於有罪判決的非機構式之刑事處遇,其主要目
的在達成受有罪判決之人,在社會中重新社會化之人格重建功能。此所以緩刑宣告必須附帶宣告緩刑期間之意義所在。再者,緩刑制度首重再犯罪的預防,唯有對受判決人本身有充分瞭解,例如依其過去生涯,可知犯罪行為人所曾接受的教育,從犯罪的狀態瞭解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目的,從犯罪後態度推知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看法,從生活狀況與環境推測其將來的發展等;才能判斷其在緩刑期間,與之後的生活中是否會再犯罪。亦即藉由前述各種因素對犯罪行為人為整體評價,作為法院判斷該行為人是否適宜被宣告緩刑,以及進一步依據個案情況決定緩刑期間,及所應採取的積極協助措施,並將之作為緩刑宣告的負擔或條件。綜上,是否宣告緩刑、緩刑期間長短、及所附加之負擔或條件,均屬法院裁量之範圍。
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憑,素行並非欠佳,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知坦承犯行認錯,且就附表一、二所示侵占、詐欺犯行,大部分均已達成和解、調解、私下協商,並為一定之賠償,如前所述,足見被告存有彌補過錯之心意,信其經本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而本院所宣告之刑度雖得易科罰金,然其金額非少,被告極可能無力支付並因排擠效應而無法支付被害人賠償金額,況若因無力支付須入監服刑進行隔離,除造成被告與大眾社會的脫節,且造成目前正在分期付款接受清償之被害人亦因而無法順利獲得賠償,被告亦表示於半年內可將小筆款項全部清償(見本院卷二第102頁),於此狀況,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
⒊另本院斟酌被告僅為一己之貪念,而為本件損害眾多被害人
權益之犯行,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使其於緩刑期間內,仍深知戒惕,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故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併宣告被告於本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
⒋又緩刑之宣告,係國家鑒於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
機會之期望,特別賦予宣告之刑暫不執行之恩典,若被告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或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或違反本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而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致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情形,均將產生撤銷本件緩刑宣告而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被告務必切實銘記在心,警惕慎行,以免喪失自新之機會。
㈥沒收部分:
⒈附表三所示之物,為被告用以詐欺、侵占所用,業經其供述
明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存摺13本雖足以證明被害人匯款至被告所持用之帳戶,然被害人所匯入者為各該帳號之帳戶,並非實體存在於存摺中,倘被告申請註銷並補發新存摺,上揭物品即失去功用,故無沒收實益,爰不予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並無事證足認與本案認定上開犯罪行為有何直接關聯性,且並非法律所規定應予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⒉被告既已就附表一、二所示侵占、詐欺之款項,已和解、調
解及私下協商還款,且被告現正工作中,陸續用以清償分期付款之賠償,並經本院科以給付公庫一定金額之附負擔緩刑,如就其犯罪所得予以沒收,尚嫌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珩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仲斌追加起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中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付款或匯款時間│金額│匯款帳戶│事由│備註│和解、調解或給付情│││││││││形│├──┼────┼───────┼─────┼─────┼───────┼────────┼─────────┤│1│ 吳采蓉 │105年1月26日│1萬4800元│元大銀行│參加韓國旅遊團││調解成立(107南司││││22時39分許│││費││小調667,本院卷一│││││││││第359頁)│├──┼────┼───────┼─────┼─────┼───────┼────────┼─────────┤│2│ 謝瑩慧 │105年3月28日│7500元│臺灣銀行│代購 長榮 東北亞│合計29萬元。│調解成立(107南司│││││││機票1張││調70,本院卷一第│││├───────┼─────┼─────┼───────┤│357至358頁)││││105年4月3日│6萬元│元大銀行│代為兌換日幣│││││├───────┼─────┼─────┼───────┤│││││105年4月6日│2萬2500元│郵局│代購機票4張│││││├───────┼─────┼─────┼───────┤│││││105年10月14日│1萬元│中信銀行│繳 德瑞 旅遊團費│││││├───────┼─────┼─────┼───────┤│││││105年11月12日│3萬元│郵局│繳德瑞旅遊團費│││││├───────┼─────┼─────┼───────┤│││││105年11月13日│3萬元│郵局│繳德瑞旅遊團費│││││├───────┼─────┼─────┼───────┤│││││105年11月23日│6萬元│郵局│代為兌換歐元│││││├───────┼─────┼─────┼───────┤│││││105年11月23日│3萬元│郵局│代為兌換歐元│││││├───────┼─────┼─────┼───────┤│││││105年11月24日│3萬元│郵局│代為兌換歐元│││││├───────┼─────┼─────┼───────┤│││││105年11月24日│1萬元│郵局│代為兌換歐元│││├──┼────┼───────┼─────┼─────┼───────┼────────┼─────────┤│3│ 張永坤 │105年5月13日│1萬5000元│元大銀行│代購韓國機票2│合計9萬9200元│調解成立(107南司││││10 時許 │││張、沖繩機票2││調70,本院卷一第│││├───────┼─────┼─────┤張、澳門機票6││357至358頁)││││105年5月13日│2萬7000元│元大銀行│張││││││10時許││││││││├───────┼─────┼─────┼───────┤│││││105年7月20日│3萬元│郵局│代購歐洲機票2││││││10時許│││張、澳門機票1│││││├───────┼─────┼─────┤張││││││105年7月21日│7000元│郵局│││││││10時許││││││││├───────┼─────┼─────┼───────┤│││││105年10月18日│1萬2000元│郵局│代購日本機票2││││││10時許│││張│││││├───────┼─────┼─────┼───────┤│││││105年11月6日│8200元│郵局│代購韓國機票1││││││15時許│││張│││├──┼────┼───────┼─────┼─────┼───────┼────────┼─────────┤│4│ 林宜樺 │105年5月13日│3萬4000元│元大銀行│代購日本機票6│合計5萬4000元。│調解成立(107南司││││14時50分許│││張、泰國機票2││調170,本院卷一第│││││││張││361至362頁)│││├───────┼─────┼─────┤││││││105年5月13日│2萬元│元大銀行│││││││14時52分許│││││││││││││││├──┼────┼───────┼─────┼─────┼───────┼────────┼─────────┤│5│ 鄭燕雯 │105年7月12日│3萬3600元│郵局│代購日本機票6│合計33萬5400元。│調解成立(107南司││││0時26分許│││張│被告曾交付日幣30│調170,本院卷一第│││├───────┼─────┼─────┼───────┤萬元(折合臺幣約│361至362頁)││││105年7月14日│14萬5600元│郵局│代為兌換日幣│7萬8000元),故│││││21時8分許││││共計侵占25萬1600││││├───────┼─────┼─────┼───────┤元。│││││105年10月5日│2萬8000元│郵局│代購日本機票4││││││11時1分許│││張│││││├───────┼─────┼─────┼───────┤│││││105年10月20日│3萬6000元│郵局│代購日本機票6││││││14時11分許│││張│││││├───────┼─────┼─────┼───────┤│││││105年12月8日│5萬元│郵局│代購日本機票8││││││10時3分許│││張、港澳機票1│││││├───────┼─────┼─────┤張││││││105年12月8日│1萬0200元│郵局│││││││10時3分許││││││││├───────┼─────┼─────┼───────┤│││││106年1月4日│3萬2000元│郵局│代購芬蘭機票1││││││10時27分許│││張│││├──┼────┼───────┼─────┼─────┼───────┼────────┼─────────┤│6│張麗美│105年11月12日│3萬元│郵局│代訂日本沖繩旅│合計38萬9400元。│調解成立(107南司││││11時許│││遊行程│其中由張永坤代為│調70,本院卷一第│││├───────┼─────┼─────┤│匯款3萬元2筆。│357至358頁)││││105年11月12日│3萬元│郵局││被告並無代購旅遊│││││11時許││││行程之真意,接獲││││├───────┼─────┼─────┤│張麗美代購之委託│││││105年11月14日│10萬元│郵局││後,竟接續以繳付│││││8時48分許││││沖繩旅遊費用為由││││├───────┼─────┼─────┤│,使張麗美陷於錯│││││105年11月21日│16萬0750元│郵局││誤,於左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郵局及│││││105年11月29日│6萬8650元│康福旅行社││旅行社,致被告獲│││││10時3分許││台南東區夢││取匯款金額及免於│││││││時代帳戶││繳納其他款項給旅│││││││││行社之利益。││├──┼────┼───────┼─────┼─────┼───────┼────────┼─────────┤│7│ 梁玉霞 │105年11月18日│13萬元│郵局│代訂歐洲旅遊行│合計25萬4000元。│調解成立(107南司│││││││程││調170,本院卷一第│││├───────┼─────┼─────┼───────┤│361至362頁)││││105年11月21日│3萬1000元│郵局│代為兌換歐元│││││├───────┼─────┼─────┼───────┤│││││105年11月21日│5萬元│郵局│代為兌換歐元│││││├───────┼─────┼─────┼───────┤│││││105年11月21日│1萬2000元│郵局│代為兌換歐元│││││├───────┼─────┼─────┼───────┤│││││105年12月4日│3萬1000元│郵局│代為兌換歐元│││├──┼────┼───────┼─────┼─────┼───────┼────────┼─────────┤│8│ 許楹棋 │105年11月30日│1萬5000元│元大銀行│代購日本機票2││調解成立(107南司││││21時許│││張││調170,本院卷一第│││││││││361至362頁)│├──┼────┼───────┼─────┼─────┼───────┼────────┼─────────┤│9│ 黃馨儀 │105年12月19日│1萬4000元│郵局│代購LV包包│合計2萬0300元。│調解成立(107南司││││19時30分許│││││小調664,本院卷一│││├───────┼─────┼─────┼───────┤│第363頁)││││106年1月23日│6300元│臺灣銀行│代購Burberry圍││││││21時59分許│││巾│││├──┼────┼───────┼─────┼─────┼───────┼────────┼─────────┤│10│ 王詠宣 │106年1月13日│2萬1500元│元大銀行│代購LV包包││本院卷二第357至││││15時4分許│││││359頁│││││││││││││││││││├──┼────┼───────┼─────┼─────┼───────┼────────┼─────────┤│11│ 葉婕瑀 │106年1月18日│2萬5000元│郵局│代購LV包包│被告明知其並無前│調解成立(107南司││││16時57分許││││往歐洲旅遊之計畫│調70,本院卷一第││││││││,竟仍向葉婕瑀佯│357至358頁)││││││││稱可至法國代購,│││││││││致葉婕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2│梁舒雲│106年1月23日│1萬3985元│臺灣銀行│代購包包│被告明知其並無前│調解成立(107南司││││13時15分許││││往歐洲旅遊之計畫│小調667,本院卷一││││││││,竟仍向梁舒雲佯│第360頁)││││││││稱可至法國代購,│││││││││致梁舒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3│ 葉冠蘭 │106年1月23日│8000元││代購蒸氣烤麵包│以奇摩輕鬆付方式│調解成立(107南司││││14時27分許│││機│付款。│小調669,本院卷一│││││││││第365頁反面│├──┼────┼───────┼─────┼─────┼───────┼────────┼─────────┤│14│ 吳思翰 │106年2月5日│1萬9500元│臺灣銀行│代購吸塵器│合計1萬9700元。│調解成立(107南司││││23時38分許│││││簡調765,本院卷一│││├───────┼─────┼─────┼───────┤│第372頁反面)││││106年2月5日│200元│臺灣銀行│代購吸塵器││已全部給付完畢(本││││23時41分許│││││院卷二第117頁)│├──┼────┼───────┼─────┼─────┼───────┼────────┼─────────┤│15│ 曾曉瑩 │106年2月7日│2萬元││代購吸塵器│以奇摩輕鬆付方式│調解成立(107南司││││0時11分許││││付款。│小調667,本院卷一│││││││││第366頁)│├──┼────┼───────┼─────┼─────┼───────┼────────┼─────────┤│16│ 林忠誠 │106年2月7日│1萬9700元│臺灣銀行│代購吸塵器│合計2萬4560元。│私下協商(本院卷二││││19時59分許│││││第203、207頁)│││├───────┼─────┼─────┼───────┤│││││106年2月12日│4860元│臺灣銀行│代購吹風機││││││18時36分許││││││├──┼────┼───────┼─────┼─────┼───────┼────────┼─────────┤│17│ 徐愛婷 │106年2月10日│1萬9700元│中信銀行│代購吸塵器││調解成立(107南司││││12時3分許│││││小調665,本院卷一│││││││││第364頁)全部給付│││││││││完畢,同意緩刑,讓│││││││││被告繼續工作才能繼│││││││││續賠償其他被害人(│││││││││本院卷二第251頁。│├──┼────┼───────┼─────┼─────┼───────┼────────┼─────────┤│18│ 謝孟倚 │106年2月11日│4860元│中信銀行│代購吹風機││已私下達成和解【具││││17時34分許│││││狀撤回告訴】(本院│││││││││卷一第21至22頁)│├──┼────┼───────┼─────┼─────┼───────┼────────┼─────────┤│19│ 曾淑蘭 即│106年2月11日│1萬9000元│中信銀行│代購吸塵器││已收取全部和解款項│││ 曾映宸 │17時58分許│││││。【並具狀撤回附民│││││││││告訴,本院卷二第│││││││││209頁】│├──┼────┼───────┼─────┼─────┼───────┼────────┼─────────┤│20│ 劉宥廷 │106年2月12日│4860元│中信銀行│代購吹風機││已全部給付完畢(本││││9時35分許│││││院卷二第81、179頁││││││││││├──┼────┼───────┼─────┼─────┼───────┼────────┼─────────┤│21│ 楊雅婷 │106年2月16日│2萬5080元│中信銀行│代購吸塵器與吹│侵占代購吸塵器款│私下協商(本院卷二││││20時許│││風機│項為1萬9300元。│第203、207、357│││││││││、359頁)│├──┼────┼───────┼─────┼─────┼───────┼────────┼─────────┤│22│ 趙福容 │106年2月16日│4860元│中信銀行│代購吹風機││私下協商(本院卷二││││21時54分許│││││第業203、207)│├──┼────┼───────┼─────┼─────┼───────┼────────┼─────────┤│23│ 葉涵榆 │106年2月17日│1萬3300元│中信銀行│代購爐連烤││調解成立(107南司││││22時許│││││簡調765,本院卷一│││││││││第372頁反面)│├──┼────┼───────┼─────┼─────┼───────┼────────┼─────────┤│24│ 林彥勳 │106年2月18日│1萬9500元│中信銀行│代購吸塵器││調解成立(107南司││││12時許│││││簡調765,本院卷一│││││││││第372頁反面)│├──┼────┼───────┼─────┼─────┼───────┼────────┼─────────┤│25│ 林智能 │106年2月18日│7060元│中信銀行│代購吹風機與熨││已全部給付完畢(本││││14時許│││斗││院卷二第83、153頁│││││││││)│├──┼────┼───────┼─────┼─────┼───────┼────────┼─────────┤│26│ 林俊光 │106年2月18日│2萬4330元│中信銀行│代購除濕機與空││調解成立(107南司│││││││氣清淨機││小調671,本院卷一│││││││││第368頁)│├──┼────┼───────┼─────┼─────┼───────┼────────┼─────────┤│27│ 陳揚文 │106年2月19日│1萬3200元│中信銀行│代購空氣清淨機││調解成立(107南司│││││││││小調1335,本院卷一│││││││││第371頁)│├──┼────┼───────┼─────┼─────┼───────┼────────┼─────────┤│28│ 陳俊宏 │106年2月21日│4860元│中信銀行│代購吹風機││調解成立(107南司│││││││││小調669,本院卷一│││││││││第365頁)│├──┼────┼───────┼─────┼─────┼───────┼────────┼─────────┤│29│林玉婷│106年2月21日│9500元(訂│中信銀行│代購吸塵器│被告明知其未幫林│私下協商(本院卷二│││││金)│││玉婷代買吸塵器,│第203、205頁)│││├───────┼─────┼─────┤│亦無法提供吸塵器│││││106年3月7日│1萬元(尾│中信銀行││商品給林玉婷,竟││││││款)│││於左列第一筆時間│││││││││先收取訂金9500元│││││││││後,復於左列第二│││││││││筆時間向林玉婷佯│││││││││稱:已有購買,須│││││││││先繳付尾款1萬元│││││││││,方寄送商品等語│││││││││,致林玉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萬元。│││││││││││├──┼────┼───────┼─────┼─────┼───────┼────────┼─────────┤│30│ 張瑞宏 │106年2月21日│1萬9500元│中信銀行│代購吸塵器││私下協商(本院卷二│││││││││第203、205頁),│├──┼────┼───────┼─────┼─────┼───────┼────────┼─────────┤│31│ 陳怡彣 │106年2月22日│1萬8590元│中信銀行│代購空氣清淨機││調解成立(107南司││││17時11分許│││││小調669,本院卷一│││││││││第365頁)│├──┼────┼───────┼─────┼─────┼───────┼────────┼─────────┤│32│ 胡翔詠 │106年2月23日│1萬2160元│中信銀行│代購吹風機與導││調解成立(107南司│││││││入儀││小調667,本院卷一│││││││││第359頁))│├──┼────┼───────┼─────┼─────┼───────┼────────┼─────────┤│33│ 趙正誠 │106年2月23日│1萬9500元│中信銀行│代購吸塵器││調解成立(107南司││││22時5分許│││││調70,本院卷一第│││││││││357至358頁)│├──┼────┼───────┼─────┼─────┼───────┼────────┼─────────┤│34│ 蘇琳貴 │106年2月23日│4860元│中信銀行│代購吹風機││調解成立(107南司││││22時48分許│││││小調669,本院卷一│││││││││第365頁反面)│├──┼────┼───────┼─────┼─────┼───────┼────────┼─────────┤│35│ 郭詠綺 │106年2月24日│1萬9500元│中信銀行│代購吸塵器││私下協商(本院卷二││││14時53分許│││││第203、205頁)│├──┼────┼───────┼─────┼─────┼───────┼────────┼─────────┤│36│ 李靚瑜 │106年2月25日│4760元│中信銀行│代購吹風機││私下協商(本院卷二││││12時18分許│││││第203、205頁)│├──┼────┼───────┼─────┼─────┼───────┼────────┼─────────┤│37│ 李美慶 │106年2月25日│2180元│中信銀行│代購卡式爐││已全部給付完畢(本││││13時40分許│││││院卷二第357、361│││││││││頁)│││││││││││││├──┼────┼───────┼─────┼─────┼───────┼────────┼─────────┤│38│ 吳禎 和│106年2月25日│1萬9200元│中信銀行│代購吸塵器││調解成立(107南司││││22時39分許│││││小調670,本院卷一│││││││││第367頁)│├──┼────┼───────┼─────┼─────┼───────┼────────┼─────────┤│39│ 林青儀 │106年2月25日│4760元│臺灣銀行│代購吹風機││已經全部給付完畢(││││23時許│││││本院卷二第151頁)││││││││││├──┼────┼───────┼─────┼─────┼───────┼────────┼─────────┤│40│ 朱怡潔 │106年2月26日│3558元│中信銀行│代購指甲油及眼│侵占代購眼影款項│私下協商(本院卷二││││0時29分許│││影│2095元│第203、207頁)│├──┼────┼───────┼─────┼─────┼───────┼────────┼─────────┤│41│ 黃康祐 │106年2月26日│4860元│中信銀行│代購吹風機│合計9720元│調解成立,已全部給││││20時30分許│││││付完畢(107南司小│││├───────┼─────┼─────┼───────┤│調670,本院卷一第││││106年2月27日│4860元│中信銀行│代購吹風機││367頁、本院卷二第││││21時23分許│││││355頁)│├──┼────┼───────┼─────┼─────┼───────┼────────┼─────────┤│42│ 柯佳杏 │106年2月27日│1萬元│中信銀行│代購腮紅、眼影│侵占代購Super│調解成立(107南司││││13時許│││等物│Boin商品50件之款│小調671,本院卷一││││││││項2萬2800元及腮│第368頁)│││├───────┼─────┼─────┤│紅9件之款項1494│││││106年3月3日│2萬4916元│中信銀行││元,共計侵占2萬│││││10時許││││4294元││├──┼────┼───────┼─────┼─────┼───────┼────────┼─────────┤│43│ 翁立剛 │106年3月1日│9880元│中信銀行│代購吸塵器││已全部給付完畢(本││││23時44分許│││││院卷二第357、361│││││││││頁)│├──┼────┼───────┼─────┼─────┼───────┼────────┼─────────┤│44│ 林呂勳 │106年3月2日│1萬4000元│臺灣銀行│代購空氣清淨機││調解成立(107南司│││││││││簡調765,本院卷一│││││││││第372頁正反面)│├──┼────┼───────┼─────┼─────┼───────┼────────┼─────────┤│45│ 王素芬 │106年3月2日│1萬1960元│中信銀行│代購空氣清淨機││調解成立【107附民││││1時18分許│││││135已撤回】(107│││││││││南司小調1336,本院│││││││││卷一第373頁正反面│││││││││)│├──┼────┼───────┼─────┼─────┼───────┼────────┼─────────┤│46│ 彭盛裕 │106年3月2日│4450元│臺灣銀行│代購Kindle│合計5050元。│私下協商(本院卷二││││14時30分許│││Paperwhite││第357、363頁)│││├───────┼─────┼─────┤WI-FI││││││106年3月14日│600元│臺灣銀行│││││││11時30分許││││││├──┼────┼───────┼─────┼─────┼───────┼────────┼─────────┤│47│ 任俐儒 │106年3月2日│7300元│臺灣銀行│代購車用負離子││調解成立(107南司││││23時32分許│││清淨機與吹風機││小調671,本院卷一│││││││││第368頁反面)│├──┼────┼───────┼─────┼─────┼───────┼────────┼─────────┤│48│ 鍾雯琳 │106年3月3日│4800元│中信銀行│代購吹風機│合計6236元。│調解成立(107南司││││18時21分許│││││小調1336,本院卷一│││├───────┼─────┼─────┼───────┤│第373頁)││││106年3月9日│││││││││18時11分許│1436元│中信銀行│代購保養品│││├──┼────┼───────┼─────┼─────┼───────┼────────┼─────────┤│49│ 葉彥良 │106年3月4日│1萬0880元│臺灣銀行│代購吸塵器││達成和解,已全部賠││││2時32分許│││││償完畢。願意原諒被│││││││││告,同意給予緩刑,│││││││││撤回附民(本院卷二│││││││││第255頁)│├──┼────┼───────┼─────┼─────┼───────┼────────┼─────────┤│50│ 陳璵晴 │106年3月5日│7000元│臺灣銀行│代購空氣清淨機││調解成立(107南司││││20時28分許│││││小調1336,本院卷一│││││││││第373頁)│├──┼────┼───────┼─────┼─────┼───────┼────────┼─────────┤│51│ 向致嘉 │106年3月5日│1萬5360元│中信銀行│代購象印電子鍋│侵占代購電子鍋、│調解成立(107南司││││23時16分許│││1個、免治便座│免治便座及吸頂燈│小調667,本院卷一│││││││1個、吸頂燈2│1個之款項,共計│第359頁反面)被告│││││││個│1萬0718元│已給付完畢(本院卷│││││││││二第85頁)│├──┼────┼───────┼─────┼─────┼───────┼────────┼─────────┤│52│高于婷│106年3月7日│780元││購買防蚊掛吊片│以奇摩輕鬆付方式│107.04.20具狀原諒││││17時19分許│││366日│付款│被告(本院卷一237│││││││││頁)│├──┼────┼───────┼─────┼─────┼───────┼────────┼─────────┤│53│ 胡秉文 │106年3月7日│7000元│中信銀行│代購手錶││私下協商(本院院二││││19時11分許│││││第203、206頁)│├──┼────┼───────┼─────┼─────┼───────┼────────┼─────────┤│54│ 徐珮容 │106年3月8日│2360元│中信銀行│代購餅乾│侵占代購餅乾及電│已全部給付完畢,告││││││││棒捲之款項,共計│訴人於107年10月19││││106年3月15日│1282元│中信銀行│代購電棒捲及雜│1407元│日陳報撤回狀(本院││││││(林俊傑帳│物││卷二第45頁)││││││戶)││││├──┼────┼───────┼─────┼─────┼───────┼────────┼─────────┤│55│ 吳學侑 │106年3月8日│4000元│中信銀行│代購潛水外套││已全部給付完畢(本││││12時3分許│││││院卷二第357、361│││││││││頁)│├──┼────┼───────┼─────┼─────┼───────┼────────┼─────────┤│56│ 劉政霖 │106年3月8日│7500元│中信銀行│代購手錶││調解成立(107南司││││16時43分許│││││小調673,本院卷一│││││││││第369頁)│├──┼────┼───────┼─────┼─────┼───────┼────────┼─────────┤│57│ 康佳鈴 │106年3月8日│2260元│中信銀行│代購熨斗││已將全部金額匯至指││││19時28分許│││││定帳戶(本院卷二第│││││││││53頁)│├──┼────┼───────┼─────┼─────┼───────┼────────┼─────────┤│58│ 郭泳宜 │106年3月9日│3890元│中信銀行│代購吹風機││私下協商(本院卷二││││12時48分許│││││第203、206頁)│├──┼────┼───────┼─────┼─────┼───────┼────────┼─────────┤│59│ 黃祥益 │106年3月10日│3900元│臺灣銀行│代購吹風機││達成和解,撤回告訴││││18時許│││││,撤回告訴書。已全│││││││││部給付完畢(本院卷│││││││││一第231頁、本院卷│││││││││二第127頁)│├──┼────┼───────┼─────┼─────┼───────┼────────┼─────────┤│60│ 林鉅堯 │106年3月11日│2萬3920元│中信銀行│代購空氣清淨機│合計3萬3570元。│調解成立(107南司││││12時30分許│││││簡調765,本院卷一│││├───────┼─────┼─────┼───────┤│第372頁反面)││││106年3月12日│9650元│中信銀行│代購吹風機││││││19時50分許││││││├──┼────┼───────┼─────┼─────┼───────┼────────┼─────────┤│61│ 楊宗憲 │106年3月5日│1萬1000元│中信銀行│代購雷射除毛機││調解成立(107南司│││││││││小調667,本院卷一│││││││││第359頁),已全部│││││││││匯款給付完畢(本院│││││││││卷二第89、91頁)│├──┼────┼───────┼─────┼─────┼───────┼────────┼─────────┤│62│ 陳建宏 │106年3月15日│2700元│中信銀行(│代購眼藥水││具狀表示對刑度、緩││││22時16分許││林俊傑)│││刑與否無意見(本院│││││││││卷一第30頁、第238│││││││││頁)│├──┼────┼───────┼─────┼─────┼───────┼────────┼─────────┤│63│ 粘維雯 │106年2月22日│8700元│親自交付│代購吹風機2臺│侵占代購吹風機1│【雙方已達成和解,││││12時許││││臺之款項4000元│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卷一第234頁、本│││││││││院院二第127頁)│├──┼────┼───────┼─────┼─────┼───────┼────────┼─────────┤│64│ 蔡雅雯 │106年3月10日│8600元│中信銀行│代購吹風機││調解成立(107南司││││27時許│││││小調674,本院卷一│││││││││第370頁)│├──┼────┼───────┼─────┼─────┼───────┼────────┼─────────┤│65│侯信博│106年2月23日│5萬元、1萬│中信銀行│代購MAC電腦│共計13萬3000元│調解不成立(本院卷││││15時40分許│5000元││││一第24頁第219頁、│││├───────┼─────┼─────┼───────┤│第235頁)││││106年2月26日│5萬元、1萬│中信銀行│代購MAC電腦││││││0時18分許│8000元│││││├──┼────┼───────┼─────┼─────┼───────┼────────┼─────────┤│66│侯斯維│106年2月23日│1萬9,800元│國泰世華銀│代購DysonV8││已成立和解(和解書││││9時46分││行│Fluffy吸塵器││於107年度偵字第│││││││││15263號卷第189頁│││││││││)│├──┼────┼───────┼─────┼─────┼───────┼────────┼─────────┤│67│魏牧梅│106年3月3日│2萬元│中信銀行│代購日本電鍋及││已匯款賠償,願意給││││15時50分│││洗碗機││被告機會(本院追加│││││││││卷第55頁)│└──┴────┴───────┴─────┴─────┴───────┴────────┴─────────┘附表二┌──┬────┬─────────┬─────┬───────────┬────────┬─────────┐│犯罪│雄師旅行│106年3月1日向業│雄師旅旅行│代購106年3月9出發之日│共計4萬630元│調解成立【106附民││事實│社(代理│務吳雅筠訂購│社代付│本大阪來回機票2張、106││300已撤回】(107││三│人) 黃建 │││年3月11日出發至日本機││南司小調674,本院│││達│││票1張、106年3月20日出││卷一第370頁)││││││發至日本機票1張│││└──┴────┴─────────┴─────┴───────────┴────────┴─────────┘附表三┌──┬──────────────┬─────────────────┐│編號│品名│數量│├──┼──────────────┼─────────────────┤│1│電腦設備(IMAC電腦,含鍵盤、│1組│││滑鼠各1)││├──┼──────────────┼─────────────────┤│2│IPHONE手機│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