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羅瑩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羅瑩鈺於民國88年7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64218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