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吳瑛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8,556元│95年5月3日起至│19.71%│95年6月4日起至│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104年8月31日止││清償日止│同)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104年9月1日起至│15%││者每月加計付600元。││││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品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