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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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 曾俊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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