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19號聲請人 黃見文 代理人 周律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因末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彰雅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