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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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88號
原告天下財富有限公司
被告 蔡孟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委任契約,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服務酬金新臺幣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而兩造委任契約第5條固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頁),然本件僅原告為法人,上開條款內容又係事先擬妥,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是依上開規定,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而被告籍設臺中市大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