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民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民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民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年5月(聲請書誤載為5年5月,應予更正)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7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1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以101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以101年度訴字第31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確定,上開案件,繼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雖經抗告,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抗字第345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6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其於101年8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
7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