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地停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地停字第20號聲請人京工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映蓉 代理人 繆忠男 律師
繆璁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審判長法官陳雪玉
法官林常智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