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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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49號
原   告  王生志
       王忠益
       王月麗
       王安騏
       王月鏡
       王耀贒
       王素燕
       王素月
       王素綿
       王素華
       王博霞
       王進榮
       王俊力
       王雪鳳
       王錦梅
       鍾慶總
       鍾慶堂
       鍾慶臨
       鍾麗美
       王子源
       王子玲
       王吳梅雀
       王鉗
       王珠仔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寶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智富 間請求分割補償金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固於訴之聲明記載:㈠准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補償金
,按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㈡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
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惟經本院核閱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均未見
有何補償金附表之記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訴之
聲明所載之附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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