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乙○○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再易字第一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上開事件之確定裁定提起再審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揭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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