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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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334號抗告人 謝惠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章世鴻 即 江瑞源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訴即非合法,無庸命其補正。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原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88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確定。嗣抗告人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敘明該判決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原法院因認其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