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4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 許賜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本件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93,824元、本金為165,831元,然聲請人所提之釋明文件載明,請求金額為49,266元、本金為43,956元,故請釋明本件確定之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