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念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46號;113年度執字第4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念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念慈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641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檢察官就上開罪刑與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依上開裁定意旨,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先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4月27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2年4月27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經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附卷可佐。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犯罪分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罪、其中施用毒品罪均屬戕害受刑人個人身心健康之病患型犯罪,且施用毒品及竊盜之各罪間間隔均不到1個月,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共2罪)、2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11月15日111年11月26日、111年12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1月27日)111年12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1、54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1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87號112年度審簡字第641號112年度簡字第133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8日112年5月24日112年7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27日112年7月7日112年8月30日備註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6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11月20日111年12月3日111年12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80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0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7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611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238號112年度簡字第487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3日112年10月23日112年1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確定日期112年11月15日112年12月6日113年1月30日備註
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12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7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87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法院案號同上案號確定日期113年1月30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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