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74號原告 黃亭諠 法定代理人 黃耀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俊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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