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60號原告 吳素貞邱敏瑞 之繼承人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5117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347元(即被告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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