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三鋒室內設計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一樓右原告與被告冠華園食品有限公司、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伍仟零柒拾玖元折合銀元伍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壹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