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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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八號
具保人 林榮志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榮志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林榮志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