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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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65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楊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9,770元
113年7月5日
15%
002
20,146元
113年7月5日
13.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