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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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80號
原 告 安崙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916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