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89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兼法定代理 彭子威
人樓
被告彭子威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8月20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1,34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3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